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廣三案的24億犯罪所得

◎ 胡天賜

前立法院長劉松藩死訊傳來,讓人不免想起廣三案。

民國一○一年十月間,台中高分院以九十九年度金上重更(三)第二十四號判決,將曾正仁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罪而被沒收的二十四億餘元犯罪所得,依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發還給台中商業銀行、大府城、國寶、彰化商銀、南華永昌及豐銀證券等六家證券商。之後最高法院維持這個判決,因此台中地檢署在今年依據判決,陸續將曾正仁的二十四億餘元犯罪所得發還給六大證券商。

法院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如下:曾正仁在民國八十七年十月間擔任當時台中商銀董事長,利用職務之便,將台中商銀的鉅額資金違法借貸給廣三集團名下子公司,再借用多個人頭,在多家證券商炒作順大裕以及台中商銀的股票。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曾正仁因得知有不利於廣三集團的消息披露,因此決定自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對之前以人頭帳戶所買賣的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法院認為他在上述期間內,為隱藏犯罪所得目的而違約交割之行為,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並認定六大證券商是犯罪被害人,因此將二十四億餘元發還證券商。

問題是,如果台中商銀不曾默許曾正仁違法超貸,曾正仁就無法獲取鉅額資金炒股;如果六大證券商能稍加履行法律上賦予他們的注意義務,一旦發現有異常炒股行為時,立即加以處理,也不會有順大裕、台中商銀的炒股案產生。因此,六大證券商其實不是犯罪被害人,而是曾正仁能順利犯罪、造成社會金融重大損失的幫兇。

如今犯罪幫兇卻被認定是洗錢防制法的被害人,他們因為幫助曾正仁犯罪所受的損失,也能優先取回,無異是用二十四億來獎勵洗錢犯罪行為。而台中商銀對曾正仁犯罪的「貢獻」最大(讓曾正仁超貸,又默許曾正仁在台中商銀證券商炒股),受發還的金額也最高(新台幣十八億餘元),更凸顯了這個司法判決隱含著獎勵洗錢犯罪的荒謬。

曾正仁已在犯罪後潛逃出境,至今未歸;法院在民國九十二年間裁定宣告曾正仁破產,近四百億的破產債權(包括二億餘元的稅捐債權),至今求償無門。如今再判決將二十四億犯罪所得優先發還洗錢犯罪的幫兇,所欲達到的司法正義究竟為何?令人不解。(作者為行政執行官,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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