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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談憲訴法覆議案的預防性權利救濟

◎ 陳逸南

依自由時報1月12日A4版,「憲訴法覆議案遭否決 民進黨團擬提預防性權利救濟」報導指出,立法院前天否決行政院所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對於後續憲政救濟的方式,行政院政委林明昕拋出「預防性權利救濟」,據了解,目前不會由行政院提出,而是由立法院民進黨團提出。黨政人士解釋,所謂預防性權利救濟,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公法上也有。

自由開講》談憲訴法覆議案的預防性權利救濟立法院10日否決行政院所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對於後續憲政救濟的方式,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拋出「預防性權利救濟」,必要時可適用在各種相關的司法審判制度,但是否採用需視大法官態度。(記者劉信德攝)

預防性權利救濟(保護)為一種緊急保護機制,此一機制本質上也可以讓權利救濟獲得「無漏洞」的權利保護機制,其為德國憲法訴願制度的特色所在。目前我國憲訴法已有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的相關規定。

查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民國94年6月10日)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

又,1月11日司法節聯合國NGO世界總會舉辦「有效救濟之制度性保障—以太極門案為例」研討會,李惠宗教授發表「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有效救濟之制度性保障」論文指出,基於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認為「預防性權利保護」(預防性權利救濟)之採行,應視案件情節予以許可,特別是環境保護類型及需要適用「預防原則」的案型。

目前憲訴法第49條規定,係有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制度,讓大法官成為執政與在野黨吵架時公道伯,是民主憲政體制的常態之一。由此可見,曾有公法上預防性權利救濟之案例發生,因此,有關憲訴法「覆議案」的預防性權利救濟措施,由立法委員們尋求憲法法庭途徑來解決,是有法理依據的,值得關注。

(作者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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