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藍白委的短線操作—談憲訴法修正與捷克憲法法院法制

◎周宜勳

日前羅智強與翁曉玲委員,在司法委員會就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質詢司法院時,提到捷克憲法法院法制規定,關於宣告法律是否違憲的案件, 憲法法官最低出席人數是十位,而是否宣告違憲則需要九位大法官的多數決,跟我國藍白委推動的憲訴法修法方向一模一樣,並無違憲之虞,藍白立委也不應因此背負癱瘓憲法法院的責任云云。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羅智強辦公室提供)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羅智強辦公室提供)

羅立委對於捷克憲法法院訴訟法制的規定的理解,是正確的。但羅立委可能並不了解捷克憲法法院,過去的確發生過半癱瘓的狀態,以及其大法官產生過程,從提名到國會同意,具有避免憲法法院被癱瘓的設計。若無了解這些背景及配套措施,是可能造成移植上的問題。

首先,捷克的國會分為上下議院 (又名參議院與眾議院),議員產生的方式不同,但參議員的產生方式是選人不選黨,參議員受託於地區選民,靠個人魅力與影響力而當選,所以較不受政黨控制,甚至可以跟政黨投票的方向背道而馳。眾議員則是類似我們台灣的政黨票而選出,因為要靠黨提名,所以政黨色彩比較濃厚 ,但參眾議院會發生由不同的政黨佔多數的情況,國會內部對於政黨勢力可以有所制衡 。

捷克憲法法院大法官的組成,因為擔心政黨政治紛爭影響其提名和同意,經捷克總統提名之後,只需經參議院通過即可,不須經政黨傾向較強且人數較多的眾議院同意。就此點而言,已與我國大法官提名,需要經過立法院區域立委和不分區立委的全體,多數決同意有所不同。

捷克憲法法院也有少數幾年是處在不完整 (大法官人數未達十五人) 的狀態, 參議院也曾數度阻止了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其中克勞斯總統遇過八次居冠,其中一位大法官被拒絕了兩次。多半不是因為政治理由,而是因為道德,專業素質和與共產主義政權關係密切等原因。捷克現任總統帕維爾有鑑於此,致力於讓提名大法官的程序更加透明,提名過程也讓各界表達意見,不過,雖然帕維爾統總在參議院獲得過半支持,參議院仍然拒絕了他提名的一位大法官候選人。

捷克總統帕維爾致力於讓提名大法官的程序更加透明,提名過程也讓各界表達意見,不過,雖然帕維爾總統在參議院獲得過半支持,參議院仍然拒絕了他提名的一位大法官候選人。(法新社)捷克總統帕維爾致力於讓提名大法官的程序更加透明,提名過程也讓各界表達意見,不過,雖然帕維爾總統在參議院獲得過半支持,參議院仍然拒絕了他提名的一位大法官候選人。(法新社)

根據捷克現任憲法法院法官,Palacky 大學 Milan Hulmak 教授和憲法法院行政處處長 Pavel Dvořák 分享,捷克憲法法院目前為止仍未發生過大法官人數低於十人的情況。不過,2003-2005 曾有短暫期間有過只有憲法法院只有十一位大法官,因此在2004年捷克憲法法院曾做過一個行政會議決議,規定大法官人數掉到十一位以下,就要停止評議。若是大法官人數只有十人的話,法院勢必是癱瘓的狀態。自此之後,捷克總統也致力於適時提名,人數都沒有掉到十二名以下。

可見得捷克因為其憲訴法的規定,他們的行政與立法部門必須加倍努力,來確保憲法裁判順利運行。當年捷克憲法法院陷入了半癱瘓的僵局時,只能透過捷克總統透過提名更可被參議院接受的候選人,或有時需等到更換總統或參議院,始得到解決。

簡言之,捷克憲法訴訟法本身具備避免憲法法院被癱瘓的機制且行政與立法部門對於癱瘓憲法法院損害人民權益有共識並努力避免,讓捷克民主化後時至今日,尚沒有發生過國會完全架空憲法法院的情形。

並非真心以捷克為師 以此為癱瘓憲法法院卸責

台灣相比之下,在野的藍白立委提出憲訴法修正在先,又再接再厲地否決全部的大法官人選,癱瘓憲法法院的意圖十分明顯,作法上也成功地達到架空憲法法院的目的,此次憲訴法修法後,大法官少於十人的情況下就無法運作,藍白立委並非真心以捷克為師,而是藉由捷克的例子來為自己癱瘓憲法法院卸責,卻欠缺考慮將來,憲法法院被架空極可能重演的憲政危機,此等短見,令人十分憂心。將來憲訴法可新增規定,新任大法官未通過任命前,舊大法官繼續在任,另配合大法官審查三分之二多數決,就可避免未來再發生目前的僵局。

(作者為台美學者,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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