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終結職場霸凌創造友善環境,雇主應從制度修正做起

◎ 邱志偉

這幾周有關霸凌事件,多日成為媒體重要話題。但霸凌是一種無形的精神暴力,很難用純粹的客觀事證,來逕予認定,其專業度相當高,但帶給職場的敵意環境與創傷,全然不亞於各種暴力後果。目前雖然各界多針對公部門,但台灣企業霸凌更時有所聞。該如何杜絕霸凌歪風,營造友善職場,讓台灣成為精神健康、生活品質高的國家,不只攸關國家競爭力,也同樣影響下一代的福祉。

目前雖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防止霸凌,但並未訂立有關不法侵害的具體樣態、處理流程,還有調查委員會的成員組成等,僅靠現有法規實有不足。圖為勞動部針對勞發署北分署職場霸凌案提出調查報告。(記者塗建榮攝)目前雖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防止霸凌,但並未訂立有關不法侵害的具體樣態、處理流程,還有調查委員會的成員組成等,僅靠現有法規實有不足。圖為勞動部針對勞發署北分署職場霸凌案提出調查報告。(記者塗建榮攝)

首先,有關霸凌的防範,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目前的母法中,其實多已提醒雇主必須針對避免精神不法侵害的規定,甚至訂有罰則。但母法中並未訂立有關不法侵害的具體樣態,以及處理流程,還有調查委員會的成員組成等,僅靠現有法規實有不足。但民間單位仍應該依照如下指引,訂有不法侵害各類型的處理規則

根據勞動部所公布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有關何謂不法侵害的舉例非常完整:「組織內部常見之不法侵害包含:(1)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肢體攻擊);(2)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精神攻擊);(3) 過度介入私人事宜(隱私侵害);(4)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妨礙工作(要求過高);(5)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或不給工作(要求過低)。」該指引中更舉例,有關防範職場不法侵害,舉例:「如對勞工說「你能力怎麼這麼差」、「不斷責備勞工」、「公開在眾人面前長時間責罵」等宜列入負面教材。」其實光是上述舉例,社會上目前浮上檯面的諸多霸凌案件,其實多少都已經符合上述要件,絕對構成不法侵害,絕非一句立意良善可以帶過,尤其要注意的是,上述要件沒有問動機,只論客觀行為有無構成不法

最後,有關調查程序,該指引也提到:「組織或雇主接獲申訴或通報後,應立即指派適當人員調查或處理,並對事件作出回應,若雇主為不法侵害之涉案人,應由客觀、中立之第三方擔任調查人員。」「調查內容應保密且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最遲不宜超過一個月),避免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受到不利之處遇。」從近期爭議中,許多案件調查時間,動輒二個月起跳,甚至更長,或相隔一年還會有翻案的不同結論,這都是會傷害到當事人,調查過程務必嚴謹,但也應注重時效。

最後,我認為除了行政院建立實名舉報平台外,還應該要求國內上市櫃公司,以及符合勞動部標準的團體或事業單位,都應該要建立相關指引規則,保護職工不受到不法侵害,列入永續發展的ESG指標。也期盼勞動部應當盡速提出修法版本,把職場霸凌不法侵害的型態、調查委員會之外部委員具相關專長組成比例、還有損害賠償的規定都應該要有明確敘述,還有處理流程時間不宜過長。前述調查案,必要時應該副本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維持台灣良好的勞動環境。建立一個有序、健康的職場,才能提升國家競爭力,讓精神健康、國家必能大大前進!

(作者為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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