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職安法應納入公務員一體適用

◎ 張凱翔

本次公務員霸凌事件已有勞動部長下台,有媒體報導,公務員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應優先適用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安衛辦法),是嗎?

霸凌一般屬於精神壓力的累積,遭受霸凌者可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身體或精神受侵害,機關外的相對中立勞檢單位就可介入。(資料照)霸凌一般屬於精神壓力的累積,遭受霸凌者可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身體或精神受侵害,機關外的相對中立勞檢單位就可介入。(資料照)

其主要依據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06年04月25日函釋中稱;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有關其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於安衛辦法已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安衛辦法之規定,如安衛辦法未有特別規定,才適用職安法之規定。

其實,這二種規定,位階天差地遠,職安法是法律位階,安衛辦法只是法規命令,根本不是法律!用白話來說,公務機關就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職安法只是規範勞工,沒有納入公務員?

該法第2條定義,雖然是用勞工,但同時也把工作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納入,甚至同法第51條也比照適用,更具體來說「霸凌」一般屬於精神壓力的累積,第39條就賦予工作者的申訴權;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這時候機關外的相對中立勞檢單位就可介入,有行政違失就處罰,有造成刑法罪嫌就移送檢察署,要保障公務員,即時可行,何須再訂專法?

(作者為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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