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孩子的最佳利益:《家事事件法》的理想與現實

張嘉郡

台灣的離婚率名列居亞洲前茅,夫妻選擇離異原因固然不盡相同,但相信無法好聚好散的離婚仍屬多數,特別是牽扯財產與親子關係的婚姻。不過,隨著教育程度的與社會高度發展,離婚雖然已成為社會常態,但對於未成年孩子的保護,幾乎是所有大人的共識。

只是,儘管共識如此,離婚夫妻其中一方探視孩子受到阻撓,即使是名人也多有所聞,夫妻為了孩子監護權歸屬對簿公堂,幾乎是家事法院天天上演的戲碼。根據司法院的統計,去(111年)一年就有超過3千名孩子透過地方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算起來一天將近10個孩子成為離婚父母的監護權戰爭的主角。

離婚夫妻其中一方探視孩子受到阻撓,即使是名人也多有所聞,夫妻為了孩子監護權歸屬對簿公堂,幾乎是家事法院天天上演的戲碼。(https://pxhere.com)

冗長的訴訟過程中,免不了劍拔弩張的氣氛,即使最終在法院裁決下孩子的監護權與探視權塵埃落定,但實務上,探視權的爭取與行使問題並不少。父母一方探視會面時產生的衝突與糾紛,很少隨著婚姻法定關係結束而落幕,甚至躍上新聞版面時有所聞,有時是父母一方的阻撓,尤其華人社會多半存有「孩子為父母所有」的觀念;有時是探視方的親職能力欠佳;甚至有時是孩子表達拒絕探視,特別是在孩子的拒絕情緒上,原因更是複雜,或心靈創傷,或父母一方的情感勒索,情況只會隨著孩子成長變得更棘手。

在歐美國家,夫妻離異過程若牽涉未成年子女權益現狀的改變,都必須由法院介入,但台灣並非如此,直到 2012年《家事事件法》上路後,才有所改變,開始設置有「家事調查官」一職,家調官直屬於法院,具有公權力,他們必須進行調查並做成報告提交給法官,同時肩負轉介各種社福資源進入個案家庭,給予協助的工作,在離婚與親權歸屬的案件上,目的是讓司法審判退居第二線,強調的是將司法與社福資源連結起來,為孩子取得最佳利益。這樣的規畫看似理想,但實際上目前的家事法案件的第一線仍在法院。

這是因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狀況各有複雜之處,再加上法律允許民眾可針對親權一告再告,反覆進案,法院既要調解、調查還要轉介資源,這些都需要人力與時間的投入,然而根據2021年的統計,全台家事法官僅141人,家調官則只有49人,各縣市家事法庭資源與人力都嚴重不足,如何面對台灣與年俱增居高不下的離婚率與數量龐大的家事法案件?

儘管衛福部2020年起,開始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實施計畫,讓擁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面臨分居或離婚時,可以不用上法院,透過民間的社工,引導父母雙方進行會談,社工與父母協調未來照顧子女的方式,會談由政府負擔費用。這樣的家事商談服務看似理想,然而只要父母一方拒絕參與,理想也只能是空想。

台灣社區資源嚴重不足,加上法律訴訟曠日廢時,介入時機過晚,都讓許多高衝突離異家庭父母一方的探視衍生出重重困難。要推動社區資源介入,政府在資源整合與投入上,還有許多的進步空間。

(青埔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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