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氣候變遷是近幾十年的新興議題,也是全球不得不面對與找出因應之道的問題。因為氣候變遷已快到不需科學數據都能讓大眾感受到了,例如這幾年致災性強降雨頻繁出現。大家應該還記憶猶新,節能減碳的呼籲並不是今天才開始。而在法律面上,我們在2015年就已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這部法律其實是經過各界長達十年的爭執最終定案的結果。不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在執行上有諸多問題,例如在大家目前朗朗上口的「碳訂價制度」。目前這套法律雖然規定了交易制度,但這個制度徒有架構卻缺乏血肉,並且尚無法實行。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制定於巴黎協定之前,而目前巴黎協定已取代京都議定書。這是由於京都議定書所規範的國家並不包括開發中國家,當氣候變遷問題越來越嚴重,全球需要一個更強有力的方案來對治,才有巴黎協定的問世,利用此一機會我們也該好好審視並修整國內這部執行效果有待商榷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氣候變遷已快到不需科學數據都能讓大眾感受到了,例如這幾年致災性強降雨頻繁出現。圖為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社區遭颶風艾達肆虐後的景象。(REUTERS)
本議題在立法院受到不同黨派委員的關切,目前各黨共提有二十來個不同的法案版本,千呼萬喚下行政院也提出了《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草案,這些相關的草案將在今天由立法院進行審議。目前行政院的條文版本較立委提出的各版本仍有加強的空間。例如碳定價,行政院版捨棄碳稅改採碳費制度,碳費的收取則可進到特定基金來做應用,問題是,這個基金的應用如何才能算用在刀口上,令人存疑。而碳費的收取最具爭議之處在於,目前行政院的版本將碳費的價格、徵收對象都授權給行政機關去決定,也被批評是過於消極。而各界最關心的莫過於是碳費的價格。定價過高將造成工商業者的負擔,過低則難以達成碳費的經濟功能。
此外,相較其他環保法規,行政院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還缺少各種環保法規都明文規定的「公民訴訟條款」。該條款目的是當公私場所違反相關的環保法規,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民眾或公益團體可利用來敦促行政機關面對這種情況。但環保署認為氣候變遷的問題並不同於一般汙染,其具有高度政策性,故不擬設置公民訴訟條款,而這樣的做法也被認為過於消極。德國民眾去年才因國內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規範過於消極,一狀將政府告到憲法法院,且該法也被宣告違憲。可見積極的態度是全球各國政府在氣候變遷相關議題的立法時都須具備的態度。
行政院版草案中還有個備受矚目的討論-由哪個單位負責推動?例如,在溫室氣體減量上,牽涉到交通工具、工廠生產活動與農業的生產活動等,《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規範過於紊亂,以致於部會權責不一,早已為各界所詬病,《氣候變遷因應法》應該記取教訓,免得大費周章完成立法,最後又是事倍功半。
今年的世界地球日,蔡英文總統針對2050淨零碳排,再度做出宣示,也提醒了公民參與和公正轉型的重要,尤其在調適過程中,對於低收入戶、中小企業或是勞工的衝擊,需要更多的關注與作為。
2050淨零碳排不該只是口號而是必須落實的目標,要達成目標,對立法過程的關注是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