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傳染病防治法》早已超前部署

當確診數到了一個界限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可進行調整,因此才會有輕症者居家照護的做法出現。目前指揮中心都可以在法令的限度內因應疫情彈性運用。歷經SARS的慘痛教訓後,針對法定傳染病的各項措施早已在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範中超前部署好,指揮中心只須有序調整,最終仍可達成重症求清零、有效管控輕症的新台灣模式。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超前部署」是這兩年疫情期間,最常被大家掛在嘴上的名詞。但到了每天確診萬例時,是不是有超前部署,就見真章了。但就法制面而言,我們早已完成超前部署。2003年起,我們的防疫制度已經修整過,這兩年來也可看到當年記取SARS教訓後所建立的例如:統一指揮制度、防疫醫師等制度等,在疫情期間都能發揮作用。

隨著病例數越來越高,指揮中心也已預期到,之後不僅是確診的密切接觸者,甚至是確診者本人都越來越難通報。有醫師公開表示不如以後就不要通報,地方衛生局也說尊重醫師,然而《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師有通報義務。不僅是醫師,其他醫事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也有通報義務。而在個人義務上,儘管並非每個路人都有通報義務,但相關法條仍規定例如同居家人的通報義務,或是學校、安養機構的主管都負有通報義務,只要是法定傳染病,就必須要把防治當一回事。

但目前發生的問題是,即使通報,也須等待一陣子才有辦法處理。目前有可能被隔離的三種人分別是:確診者、密切接觸者與出入境人士,三者法律依據不同,例如,出入境人士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在這種狀況下,關於檢疫的費用是可以徵收的;密切接觸者的隔離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規定,必須給予必要措施,萬一隔離期間落跑才得以依據第67條裁罰6至30萬罰款。但是當須隔離人數太多,無法個別發通知時,或許統一發個公告是權宜之計,公告可能須指涉特定時間與區域,但不須說明個別人的身分,如此一來便能符合行政法上一般處分的最低要求,當然若民眾有意見時爭執難免。但實際上當確診人數激增時,恐怕連同確診者都無法逐一隔離,更何況是密切接觸者,未來或可用指引方式告知密切接觸者日常處理流程,並建議自行在家隔離。

隨著病例數越來越高,指揮中心也已預期到,之後不僅是確診的密切接觸者,甚至是確診者本人都越來越難通報。(本報資料照)

由於確診人數眾多,早先亦有論者建議將新冠肺炎降為第四級傳染病(類),其實第四類與第五類這兩級都是依據公告列入的法定傳染病,不同於前三類傳染病為我們在健康教育課本上常見的傳染病,例如天花、百日咳等。第四類與第五類一是已知但本不列入法定傳染病,卻有防治必要必須以法定傳染病來處理防治工作,另一則是新型傳染病。這五類傳染病是可以公告補充或調整的,一二三類的規定在法條上以「......等」示之,實際的數量比法條上載明的還多。但第四、五類名為法定傳染病,具有法定義務,例如通報,一二三類的通報時間是法定的,一、二類須在24小時內通報,四、五類則由衛福部訂定,部分措施也是主管機關公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規定,對確診者的處置也是如此。舉例而言,天花是第一類,一定要隔離,但二、三類則視必要才隔離,因此不會有「得退伍軍人病一定要收治在隔離病房」的狀況發生。四、五類的防治措施本就由主管機關公告。法條只要求若須強制隔離,必須發隔離通知書。

而發隔離通知書是目前法治上最困難與棘手的部分,隔離通知不是冷冰冰的一紙公文書,它代表對確診者的關心跟各項指示措施,被隔離者若僅得一紙公文而無任何說明與關懷,其著急與無助的程度可想而知。然而,當案例數到了一個界限,依據第4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也可進行調整,因此才會有輕症者居家照護的做法出現。目前指揮中心都可以在法令的限度內因應疫情彈性運用。

歷經SARS的慘痛教訓後,針對法定傳染病的各項措施早已在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範中超前部署,指揮中心只須有序調整,最終仍可達成重症求清零、有效管控輕症的新台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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