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由憲法訴訟法「新制」談起

陳逸南

依《自由時報》12月30日A6版報導,《憲法訴訟法》明年一月四日上路,屆時大法官釋憲將以「開庭」取代「會議」,以「判決」取代「解釋」,全部法庭化並公開審理,聲請釋憲的當事人將至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若大法官釋憲確定判決「違憲」,新制賦予大法官「裁判憲法審查」的權力,也就是可審查聲請釋憲的判決有無違憲。簡言之,即使判決確定,未來只要一般法院的見解違反憲法,透過新制,大法官仍可糾錯,讓當事人獲得平反。

迄今,大法官會議解釋已經公告了釋字第812號(2021年12月10日),其中涉及稅務爭訟事件者居大多數。一直為人所詬病的9500多則財政部函釋,對納稅人帶來很大的困擾,產生了很多的稅務爭訟事件,而大法官會議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例如釋字第660號(2009年5月22日)、第700號(2012年6月29日)解釋促使有違憲之虞的財政部函釋合法化,該函釋為〈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如今大法官會議有了變革以「判決」取代「解釋」,是納稅人的一項期待!

《憲法訴訟法》明年一月四日上路,屆時大法官釋憲將以「開庭」取代「會議」,以「判決」取代「解釋」,全部法庭化並公開審理,聲請釋憲的當事人將至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本報資料照)

依林山田教授1996年增訂再版《五十年來的台灣法制》第195~199頁指出,解決台灣司法弊端之道共有10項,其一為「廢除大法官會議,設立憲法法院,改以法庭針對具體個案審理的方式,從事違憲審查,以落實保障人權的任務。」 又指出,另一項為「為強化各級法院的違憲審查功能,宜於憲法中明定,法官對其審理的個案在法令的適用上發現有憲法的疑義時,應先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院做違憲審查,而後再參酌憲法法院的見解,作成判決。」

為了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在三審法院設立「大法庭」,如今「大法官會議」制度也做變革,由法律學者建議「廢除大法官會議」到「憲法訴訟法新制」走了25年(1996~2022年)。事實上,「憲法法庭」與「憲法法院」也不相同,如果要設立「憲法法院」只有等待吧。更進一步想要在憲法中明定有關聲請憲法法院做違憲審查,必須修改憲法,那就更難了

(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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