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跟騷法》配套措施 亟待完善

王昱培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犯罪化跟蹤騷擾行為,並明確定義八大跟騷犯罪樣態,然而尚需完善相關配套措施,方能有效抗制跟騷犯行,茲分述如下:

一、研訂《跟騷法》相關細則規定暨標準作業程序:

《跟騷法》規定的八類犯罪樣態,係以「性或性別」為要件,然此要件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致使第一線執行的員警判斷餘地甚大,為免個案認定不一,應即刻研訂相關細則規定暨標準作業程序,清楚界定八類跟騷犯罪認定標準與受理報案、處置標準作業流程等具體執行細節,並應定期檢視跟騷犯罪案例及納入受害人意見,滾動式調整前揭規範,以有效降低被害風險。

《跟騷法》規定的八類犯罪樣態,係以「性或性別」為要件,然此要件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致使第一線執行的員警判斷餘地甚大。(示意圖,本報合成)

二、積極展開執法人員教育訓練與跟騷防治宣導:

《跟騷法》上路後,如何讓執法人員與民眾認知新法的陌生名詞,係決定此法成敗的重中之重。針對第一線執行的員警與偵辦的檢察官,務須加強教育訓練,以使渠等有效判斷何種行為涉及跟騷犯罪,避免誤認與「性或性別」無關,就將跟騷犯嫌縱虎歸山,導致受害人繼續活在畏怖之下;另依《跟騷法》規定,跟騷行為屬告訴乃論之罪,意即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開啟偵查,相關單位亦應強化社會大眾對跟騷犯罪的認識,並宣導民眾倘受跟騷犯行所擾,應即時報案處理,讓檢警即時介入,有效保障自身安全。

三、機先防範跟騷案件的漏斗效應:

漏斗效應係指犯罪案件在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執法人員自由裁量下,案件逐層經過篩檢,最後就如漏斗形狀般,只有少數案件會受到法院判決定罪量刑並發監執行,其餘案件就因罪證不足等因素被排除在外。假如檢警強力偵辦跟騷犯罪案件,法院卻採更嚴格認定而經常判決無罪,將使以犯罪化手段嚇阻跟騷犯行的用意徒淪具文;有鑑於此,相關執法體系對《跟騷法》的犯罪態樣,應建立一致的認定標準,避免因各自為政而導致跟騷案件的「漏斗效應」。

在社會發生多起跟蹤騷擾行為釀成的悲劇後,倡議多時的《跟蹤騷擾防制法》終獲通過,筆者欣見此一立法進展,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應儘速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才能有效遏止此性別暴力行為,保護潛在受害人。

(廉政人員,高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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