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萃文
台中王姓牙醫一死二重傷案,一、二審認為賴姓被告連殺醫護三人,惡行重大,本應判處死刑。惟其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及控制力明顯降低,減輕其刑判處無期徒刑及強制監護5年。更一審卻以被告殺人時根本未受精神疾病影響,但具教化可能,維持判處無期徒刑,但去掉5年監護處分,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越判越輕,引發王姓家屬強烈抗議。
細查最高院判決理由,其和一二審認定最大差異在於最高院認同更一審見解,認為賴嫌殺人前事先詳細計劃、殺人的時候會選擇對象、也會忍耐等待以選擇最佳的下手時機、殺人以後又急著要離開現場以避免被逮捕等情況判斷,認為被告行為當時具有正確理解辨識殺人是違法的行為,根本未受精神疾病所影響,故並未依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
值得注意的是,更一審及最高法院話鋒一轉突然加入個人見解,在沒有客觀能供人信服之佐證資料下,認為賴嫌並不是慣於使用暴力的人,也尚非完全泯滅人性,犯罪後亦非完全沒有悔悟之心,依法量處無期徒刑仍屬妥適的量刑選擇。並以被告本身是法律規定的身心障礙者,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引起殺人動機,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定,對被告科處死刑並不相當,維持無期徒刑定讞。
台中王姓牙醫一死二重傷案,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越判越輕,引發王姓家屬強烈抗議。(本報資料照)
對於判不判死,此為法官自由形成空間,論者對此只能敬表尊重。惟最高院認為本件被告既然沒有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之適用,依照同法第87條規定法院就不能判決命被告進入醫療院所施以監護處分,法理上則大有問題。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已構成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惟賴嫌因長期受精神病影響引起殺人動機,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其罪責能力受到影響,因此量處無期徒刑,則賴嫌當然是因犯案時受刑法第19條影響而從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又如何能免除掉其五年監護處分,坐視其社會危險性之存在與發散?
最後本案還有一個小細節,最高法院新聞稿提到被告依照《精神衛生法》第24條,不能將其姓名等識別資料公開,所以將賴嫌後兩字隱藏,惟本案的被害家屬鄒○珠等卻僅僅隱去中間一字,仍可輕易識別。皆會讓被害人家屬感覺其等法律上地位反不如加害人,事雖細小卻為司法亟待改善之處。
(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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