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部長要求攔查球棒隊註記之我見

陳立

警察執勤見民眾攜帶球棒,必須衡量現場狀況,佐以人、事、時、地、物等綜合研判註記與否。若明顯得知為運動所用,或明顯可以排除者,都不應註記,因為這違反警察執法之比例原則必要性。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若有犯罪嫌疑、犯罪之虞者,自得查證身分。若在盤查中得以確認球棒係為鬥毆所用之物,雖尚未達依《刑訴法》可為證據之物規定扣押階段,但警察自得依《警職法》「為預防危害之必要」規定予以扣留。而前提是依照《警職法》合法發動的盤查,緊接行政檢查,可請其說明球棒之用途,參酌人事時地物綜合研判。倘轄區發生鬥毆,自得連結相互查證,若涉及刑案,便啟動調查機制。

而部長所稱註記球棒隊,研判其目的有三:

一、登錄造冊管制,告誡不可犯案。

二、登記同行友人身分,也就是交友圈連結;建檔後有助將來刑事案件共犯清查。

三、部長可向民眾報告,登記在案的球棒隊有幾支隊伍,隊員身分都有掌握,請大家安心。

內政部長徐國勇所稱註記球棒隊,其實是「新瓶裝老酒」。(本報資料照)

註記球棒隊的宣示,其實是「新瓶裝老酒」!早在20年前,警政署副署長劉柏良時任高雄市左營分局長時,就有「大數據」、「資料庫」的觀念,當時劉指示,攔檢可疑人車後,查抄、登錄、彙整成資料庫。不可諱言,的確對遏止犯罪、清查共犯、提升破案效率有具體效果。如今部長所稱註記球棒,只是將已經在做的事情重新宣示,一方面遏止歹徒囂張氣焰,另一則向社會大眾宣示,針對球棒隊之策進做為因應。關於外界質疑註記是否合法?倘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在特定條件下所合法發動臨檢盤查,盤查後所登錄、查抄的資料,係依法蒐集之資料,尚無違反正當性。

民眾攜帶防身用品,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自救也可以救人,是有其需要,然車上放置棍棒球桿做為防身,或許是世風日下個人隱憂所需,但有時下車理論,手持這些看似極度具有侵略性外觀器械,也許易激怒對方。而自己在盛怒之下,亦有可能會打傷對方,因此不建議攜帶。而伸縮警棍以及電擊棒,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規定,均不能持有甚至攜帶,切勿認為攤販或店家有販賣就能買來使用,這是錯誤的觀念。

出門在外,與人行車糾紛難免;當遇到對方不理性舉動,盡可能閃避,勿與其正面遭遇。最好的方式,就是緊閉車門立即報警。使用辣椒水是在迫不得已時自我防衛的好物,可以讓對方停止攻擊,以便讓自己有更多時間可以對外求援。坊間防身用辣椒水,成分為水少量辣椒,可合法持有,但必須注意的是,若已達制止對方暴行,就應即停止。

(作者為前警官,現為公職補習班警察法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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