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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拉髮又踹頭,員警執法過當?還可能成立傷害罪!?

對於我國警察執行職務的職權規範,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都有相關規定。哪麼怎樣的執法行為才會逾越此法限度,構成執法過當呢?

(影片截圖/法操提供)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本月7日在新北市中和區,一名15歲少年無照駕駛開轎車載3名友人出遊,在路上遇上檢方臨檢慌亂之下竟逆向逃逸,之後被警察攔截圍捕並壓制在地上。過程中雙方有激烈的言語交換,但在過程中出現員警抓住少年頭髮大罵、甚至有一名少年被要求趴下時頭部遭到員警重踹等情形,因而有執法過當的可能,部分過程也被附近民眾拍下影片並上傳網路

警察執行職務的界線

關於我國警察執行職務的職權規範,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有相關規定。基本上我們可以看出來,這部條文的內容就是在說明警察為了執行職務而被賦予特別的權力,得以適度的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例如該法第3條第1項便明確的說明,警察行使職權應該要符合憲法第23條所保障的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所以當我們評價警察的行為是否為執法過當時,就應該要視當時的情狀判斷所做出的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不是單看到行為便急著開罵。

依法令所為之行為

在討論這次警察執法是否過當之前,我們先來談一下為何警察拘捕人犯、身上帶槍甚至開槍的行為在正常狀況下不會犯法吧!

因為我國的刑法體系中,在檢視完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後,接下來就是要審查這個人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簡單講就是有沒有一些特殊原因可以讓他做出的行為合法化啦!例如大家熟知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就是這種概念。

而我國的阻卻違法事由其中有一個類型是「依法令之行為」,因為所做的行為皆是依法執行,在其他法律的背書之下刑法因而判定此行為合法,而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便屬於此種態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執法過當可能構成傷害罪

對於前幾天發生的這起爭議事件,我們冷靜的從法律層面來思考他的合法性。首先,員警將少年們壓制在地、腳踹頭部等行為可能分別有強制罪與傷害罪的可能。那警察的行為究竟是否屬於「依法令之行為」而可以讓行為合法化呢?壓制的行為是為防止少年脫逃應該屬之,但踹人頭部的行為很明顯的超乎了「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畢竟已經限制了少年的自由,已足以防止逃脫甚至後續的行為再發生,使用如此激烈的手段完全是超出了必要的範疇。所以員警的行為已經屬於「執法過當」,甚至可能因為無法主張「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進而構成傷害罪!

從影片中我們可以看出,當時員警們的情緒都是非常激動的。新聞中指出,少年在逃逸時差點撞到員警,這可能是觸動員警情緒開關的一個原因,但身為一個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帶有情緒甚至是以洩憤的方式在處理時,可說是完全失去專業度、相當的不恰當,警界應要嚴懲這種行為!不然警察不就成為了只是有穿著制服的流氓?

當然我們也不可以因此就用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相信大部分的警察還是非常辛苦的在維護社會的治安,但仍希望警界要加強教育,千萬別辜負了人民對執法人員的期待。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拉髮又踹頭,員警執法過當?還可能成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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