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中市教育局不如廢掉算了!

施喻琁

中市教育局有法不罰、私校教職員自求多福!因少子女化影響,少數經營困難的私校,會以違法或不當措施,損害教職員權益,這時主管機關就應依據教育相關法令,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而不是消極不作為,讓教職員自行尋求法律救濟。

中市教育局有法不罰、私校教職員自求多福!圖為台中市教育局長楊振昇。(資料照)

筆者近期常接獲私校教職員求助,如台中市某所私立高級中學從未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於是教師在109年10月26日、110年7月7日、110年7月20日、110年7月29日經由台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反映,教育局每次均制式回覆:本府教育局將持續督促學校將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俾符合教師待遇條例之規範。結果該所私校不但未將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教育局甚至還說教師權益受有損害,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這位教師只能感嘆教育局不如廢掉算了!《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第明確規定:私立學校違反依第十七條未將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情形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試問教育局明明有法,為什麼不罰到改善?

其次,教育局對私校專任教師未拿到薪資,自應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按次處罰該私校至改善為止。教育局依然制式回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消極不作為到無以復加地步,令人嘆為觀止!

最後是某位私校人事主任(職員)因個人生涯規劃於去年七月底辭職,但學校暫緩其薪資,於是他向教育局陳情,竟得到如此回覆: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非勞基法適用對象、依該校職員聘任要點,職員應善盡移交之責任,否則暫緩發最後一月薪津。這位職員再次陳情:他在擔任人事主任期間,學校並無發給職員聘約,也無職員聘任要點相關規定、暫緩薪資係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並以法律定之,試問有哪條法規明定可暫緩教職員薪資?惟教育局不查職員聘任要點內容違法,反而請職員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並依勞資爭議處理程序保障權益。試問教育局非勞基法適用對象還能依勞資爭議程序處理嗎?這不自相矛盾嗎?

暨大教政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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