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招生工作」非私校教師權利義務

施喻琁

私校招生責任在校長和董事會,非專任教師權利義務!

昨日有私校教師指出,台中市私立致用高中竟然在目前疫情嚴峻之際,違反「停止室內5人以上之聚會」三級警戒規定,召開臨時招生說明會議,甚至在家訪實施要點中要求教師需家訪10位國中生,家訪完後填寫家訪內容表單,並連同家訪紀錄表一併於5月31日前繳交。無獨有偶,該校在前年8月刪減教師學術研究費,有教師不願意妥協,集體訴訟爭權益。

私校招生責任在校長和董事會,非專任教師權利義務!圖為學生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筆者曾擔任台中市私立高中人事主任,經常聽聞其他私校光怪陸離的招生方式和違法損害教師權益情事,像是招生數多寡決定教師考績(招生數0,教師考績丙等)、招生期間請臨時病假一天拿不出證明記曠職、不參加招生活動記曠職、不配合學校招生調度記大過、教師為了提高招生數,和學生進行金錢交易等。不過,因為教師請假規則第18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請假,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假等,由私校自行定之。縱使教師向教育部或教育局投訴,甚至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常無功而返,無怪乎致用高中人事主任會說出「台中市府防疫假規定僅限於公立學校,不限於私校,只要學校有規定,招生期間一律不准假。」這樣如此不可思議的話出來。故教育部應思考立即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遏止私校不當行徑,畢竟教師不應分公私而區別對待,私校教師請假規定應比照公立。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1條規定: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以及第80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私立學校校長,執行「辦理各項公開招生」等職務時‧‧‧可看出私校招生責任是董事會和校長。另根據教師法第31條規定: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故「招生工作」實非教師工作,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非招生也。

最後,筆者呼籲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應立即主動調查(建議採取各校師生抽樣調查)全市所有私立高中職是否有違規招生或違反疫情三級警戒規定情事,特別是致用高中收畢業證書(家訪目的)是否有私立學校法第80條有關學校辦理各項公開招生,有違反招生相關法規或其他影響招生事務之公平規定,讓私校教師得以回歸正常教學工作,以及避免造成疫情破口。

(前台中市私立高級中學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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