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沒錢就是破產嗎?談談破產法

其實聲請「破產」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如果太容易讓大家可以破產,反而對債權人不公平了。而「破產」的目的是讓債務人就既有財產清償讓多位債權人可以分配,所以如果債務人根本身無分文,恐怕也沒辦法辦理破產。

蔡孟翰

近日,資深藝人澎恰恰召開記者會,表示因為借錢拍電影,導致欠下2.4億元,因此宣布自己破產。

不過法律上的破產不是自己說的算喔,而是必須經過法院認證的。所以到底什麼是破產呢? 破產要怎麼聲請呢?要欠多少錢才可以聲請破產呢?

澎恰恰日前宣告破產。(資料照)

破產,比多數人想的還複雜

其實並不是一旦負債大於資產,就等於破產了。因為即便你欠錢,但只要認真努力工作,很多情況下還是有可能把負債還完。而破產,就是當負債金額大到你真的再怎麼努力工作,能夠清償的部分還是有限。為了避免造成經濟和社會的問題,所以讓債務人有東山再起的機會,不至於因為錢還不完就自暴自棄。我國破產法採「免責主義」,也就是破產程序終結後,債務人的債務因此消滅,就不用再就以前的債務還錢了。

不過想要破產,其實也沒有那麼簡單,如果太容易讓大家可以破產,反而對債權人不公平了。讓我們再回顧一次破產的目的:「避免造成社會問題,因此讓債務人就既有能夠清償的債務進行清償。」

一般債務關係,若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在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後,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的房子、土地、車子之類的。雖然強制執行除有優先權者外(例如抵押權),原則上也是依照個債權人的債權額平均分配,但是強制執行是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個別執行,而且並沒有公告讓其他債權人可以參與分配的制度。破產法是強制執行法的特別法,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所有的債務時,為了讓全體債權人能夠對債務人的總財產強制執行,讓多數債權人可以公平分配、清償債務人的債務。

因此,如果你欠銀行錢五億元,但就只欠這麼一家銀行,因為你和銀行的問題不至於會影響到第三人,所以你不能聲請破產。此外,破產程序的目的,就是讓多數債權人可以公平的分配債務人的財產,避免有甲欠A、B、C錢,但只把財產還A,就對B和C不公平。

另外,破產的目的是讓你就既有財產清償讓多位債權人可以分配,所以如果你根本身無分文,你恐怕也沒辦法辦理破產。嗯嗯,要聲請破產的前提是你要有錢…

破產的目的是讓你就既有財產清償讓多位債權人可以分配,所以如果你根本身無分文,你恐怕也沒辦法辦理破產。嗯嗯,要聲請破產的前提是你要有錢…(https://www.irasutoya.com/)

破產程序

那債務人要怎麼做呢?破產法採「和解前置主義」,也就是債務人一定要先試著和債務人談和解。債務人可以跟債權人說:「我有還錢的意願,但我真的還不了那麼多,可不可以打個折,我就我能力範圍內還多少就好?」;債權人或許會想:「對方就真的沒錢啊,已經變呆帳了,雖然只還一部分,還是加減拿回來一些吧。總比他落跑或輕生還要好。」和解就可能可以成立。

當然債權人也不會因為債務人說自己沒錢,想要打折,就會同意。因此債務人透過法院談和解時,就必須說明自己的財務狀況,列出所有的債務和債權人,並說明和解方案。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和解的目的其實是預防破產。

但如果債務人真的沒辦法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就會進到下一個程序,向法院聲請破產。破產的聲請可以由債務人自己發動,也可以由債權人提起。但法院也可能在前面的和解階段,因為債務人隱匿財產的情況,而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破產程序開始後,債務人的一切財產就會變成「破產財團」(所以再次複習,要有錢才有資格破產),並且債務人會喪失對自己財產管理和處分的權利。而債權人們則會組成「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管理人(通常會選任會計師)管理破產財團,也會選任一名監查人(法條確實是「監查人」唷,不是筆者寫錯字喔)為破產管理人的行為把關,破產管理人的某些處分財產的行為,例如不動產物權的讓與、借錢、拋棄權利等等,就必須要先經過監查人的同意。

所以或許大家可以做個比擬,破產階段就很像把破產人的財產變成一個公司的資產,然後債權人們就相當於股東們,是財產的權利人;破產管理人就像是董事,負責操作這些財產;監查人就相當於,嗯,監察人。然後大家好好的把破產人的錢做個妥善的分配。這樣也比較好理解,為什麼破產程序一定要債務人有錢、為什麼一定要債權人不只一位了吧。

破產的限制

而破產程序對債務人的限制,除了前面所說的,對自己的財產喪失管理和處分的權利,破產人不能私自對其他人還錢,連欠破產人錢的人,也不能向破產人還錢,而是要還給破產財團。

另一方面,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要求郵局將要寄給破產人的郵件交給破產管理人(例如避免人家寄一千萬元支票給破產人),甚至沒有法院的許可,破產人也不能隨意搬家;甚至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傳喚、拘提破產人,破產人如果想要落跑,還能把破產人抓起來管收。而如果有隱匿財產的情況、甚至在破產前一年內亂揮霍自己的資產來減少財產,也是會有刑責的。

當如果破產人清償完全部的債務後,可以向法院要求回復自己原有的權利;如果沒辦法免除所的債務,就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的三年後,向法院聲請復權,重新更生。

雖然在我國法律下,破產並不是一種處罰,但是因為一旦被宣告破產後,無法管理財產,有些身分就無法擔任,例如律師、會計師、公職人員的候選人等;而在破產程序階段,破產人也無法擔任公司的負責人。

和破產法類似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雖然我國的破產法早在民國24年就已經存在了,但限制較多、程序比較複雜。因此,我國於96年通過、隔年開始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主要處理的是面臨信用卡債務的「卡奴」問題。

消債條例主要適用的對象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每月營收在新台幣20萬以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人,積欠的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以下。當消費者有無法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無法清償債務(例如失業、生病、還款金額大於每月收入等等),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

消債條例先要求債務人必須有前置協商,可以向債權人(主要是銀行)協商是否可以降低還款金額。如果沒有辦法協商完成,法院就可能會裁定更生程序,就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算。

相較於破產法,消債條例就比較親民,如果大家有類似的需求,還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的律師協助喔。所以當面臨鉅額債務的時候,還是有很多選擇可以處理債務,所以千萬要給自己或是身邊有債務的朋友一點支持,讓人生可以東山再起。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