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儘速修法減少救護車車禍

◎王英明

宜蘭縣壯圍鄉救護車,前天(19日)在宜市的縣民大道與小客車相撞。救護車翻覆撞擊電桿,共有四位送醫急救,其中一消防員顱內出血病危、需要開刀。

救護車載送病患,半途竟發生車禍,此事在台灣各地,幾乎每個月都可見到。車內有其他車禍受傷患者,因此遭受二度車禍,真是文明怪事。

宜蘭19日上午發生救護車與自小客車車禍。(資料照)

個人覺得,我國的交通觀念與宣傳,還停留在「禮讓」兩字,需要導正。文明社會的各種秩序,在人民無法自律的時候,唯一依賴就是法令的規定。該怎麼做就怎麼做,違法者需要嚴格處罰。我國交通規則裡面有太多的「禮讓」,這種參雜道德層次,也帶有「勸導」或「敬請改善」的謙卑,往往不能讓人民帶著嚴肅心情去遵守。所以建議法令中的「禮讓」,一律改成「必須」,而且沒有勸說或等待改善的餘地。例如聽到救護車警鳴聲,「要讓救護車先行」,應改為「必須由救護車先行」,違者必須罰款。這是法律的層次,沒有通融的餘地,也沒有因為你沒注意或聽不到、或帶耳機就成為理由。

其次,交通部在民國66年2月28日交路字01740號、70年11月18日26173號函,雖然指出,救護車在開啟警示燈及警鳴聲時,原則上可排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但是救護車行駛方式甚為危險,故在行車技術上,應特別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之安全。也就是目前法律觀念是,救護車並非擁有「絕對路權」,而是「相對路權」。這使得過去曾有救護車的駕駛員被判刑。

在加拿大,在街上任何角落,聽到有救護車警鳴聲,所有駕駛人的唯一動作,就是「立即就地停車」(而不是像台灣交通規定的「靠右邊禮讓」)。這種就地停車,讓街上的交通,會馬上完全停頓。而救護車就能在交通的動線縫隙,放心找自己的路線、平安前進。他們不容易發生車禍,是因為街上只有救護車一部車在移動,其他的車子都是靜止。所有車輛都會有共識,必須等到警鳴聲遠去,大家才會開始移動,沒有人怨言。這不是加拿大人特別有愛心,而是法律規定。不守法,立即會被罰款。嚴重者說不定要坐牢。

在台灣,救護車容易有車禍,是因為其他的車輛,只是「減緩速度、伺機而動」。在彼此都有移動的狀況之下,當然發生車禍比例就高了,尤其救護車司機因為救人心急,或在「信賴」原則下,有時候會忽略到一些細微的角落或動作,也對自己通過路口,太有自信,認為其他的車子都會「禮讓」。

如果我們同意,使用救護車(當然濫用鳴笛,必須另外處罰)救人一命,是社會必需,每一個人有機會將來都可能會使用救護車,就應該仿效國外先進國家,讓救護車通過時,即使不是絕對的路權、也應該擁有「最大的路權」。這方面只能夠依賴立法者了。

退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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