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操》阿扁能否再戰江湖?

近來阿扁因為參加「908台灣國」募款餐會時上台致詞,遭質疑違反四不原則,應該抓回去關,讓阿扁氣的錄製影片怒控遭受政治迫害侵犯人權,還怒嗆「如果被逼到走投無路,不要以為阿扁不敢出來選總統」。不過阿扁真的可以再出來選總統嗎?

圖片截取自民視新聞網 Formosa TV News network Youtube頻道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陳水扁前總統卸任後因案被判刑,但在服刑期間因為身體狀況不佳,符合監獄行刑法第58條「在監不能為適當醫治」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參照「法務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2015年1月5日核准阿扁保外就醫至今。不過阿扁在保外就醫期間除了參加許多活動需要申請核准外,也有四不(不上台、不演講、不講政治、不能接受媒體訪問)的限制。

2019年9月8日阿扁因為參加「908台灣國」募款餐會時上台致詞,遭質疑違反四不原則,應該抓回去關,讓阿扁錄製影片怒控遭受政治迫害侵犯人權,還怒嗆「如果被逼到走投無路,不要以為阿扁不敢出來選總統」。

不過阿扁真的可以再出來選總統嗎?一起來看看吧!

總統候選人的資格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除了要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設籍15年以上,以及年滿40歲外,還不能有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78條規定的消極條件。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27條第1項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第78條第1項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另外,刑法第36條也規定被褫奪公權的話就不能當公務員,也不能當公職候選人。

法操之前已經在【褫奪公權】陳水扁為什麼可以投票?中說明過阿扁因為還在保外就醫期間,所以阿扁暫時不受褫奪公權宣告影響,但是因為阿扁曾犯貪汙等罪被判刑確定,所以依照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阿扁不能再出來選總統。

就算阿扁可以再選,但當過可以再當嗎?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限制總統只能連任一次,並沒有規定總統不能在卸任之後,再次就任。類似的問題曾經出現在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身上,當時也引發相當大的爭議(請參考【司法院人事案】還是有爭議!?大法官「再任」有無違反憲法規定?),最後許宗力院長成功再任司法院大法官。

未來我國如果有前任總統嘗試再出來選,「總統能否再任?」勢必會引起很多討論,不過結果是否會如同大法官一樣可以成功再任,就是未定之數了,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不過阿扁要不要回去關,到底誰說了算?

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不但常常外出趴趴造,還時不時參加活動,甚至還有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公開發表影片談論政治,屢屢出現在新聞版面上,讓許多人質疑陳水扁一直違反四不限制,而且明明看起來就好好的,為什麼不用抓回去關?但從法規的角度來看,能否保外就醫是由專業醫療團隊依據受刑人的身體狀況判斷,其實和所謂「四不」標準完全無關,大家不要再被誤導囉!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阿扁能否再戰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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