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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北市長選舉無效案二審】怎樣才是侵害選舉人的選舉權?

由於此次北選會主張丁守中方部分主張未在一審提出,屬於新的攻擊方法,請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宣告失權,不過法官並未當庭作出回應,而民事訴訟法第447條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

時任台北市長參選人丁守中去年敗選後提起選舉無效。(資料照)

◎法操司想傳媒

選舉無效訴訟二審準備程序

時間:108年9月20日下午2點30分

受命法官:吳青蓉法官

地點:高等法院民事第10法庭


本次是本案換法官後第一次進行準備程序,一起來看看發生了什麼事吧!

二審可以提出新主張嗎?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丁守中的訴訟代理人陳述上訴理由時,主張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情形造成普遍性的選舉權侵害,因為四點前投完票的選舉人和四點後排隊看手機投票的選舉人資訊不對等,大排長龍的情形讓部分選舉人放棄選舉權,也屬於選舉權的侵害,另外加碼主張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規定,中選會要在公職任期屆滿40天前發布有投票起、止時間的選舉公告,中選會在選舉當天才公告延長投票時間不合法。

被上訴人,也就是中選會和北選會方則反駁如果因為選務瑕疵,限制在投票時間內到場的選舉人不能投票,這樣才是侵害選舉人的選舉權,雖然事前有預料到公投綁大選可能會讓開票開到很晚,但為了維護歷次選舉的公平性,最後仍然沒有公告變更投票時間。另外北選會主張丁守中方部分主張未在一審提出,屬於新的攻擊方法,請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宣告失權,不過法官並未當庭作出回應。

最後由於丁守中方提出的爭點整理和一審不同,各個書狀中主張的爭點也不盡相同,所以法官諭知待丁守中方整合主張後再進行爭點整理,並定下次庭期為2019年10月4日下午2點30分在同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本案會如何發展呢?《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北市長選舉無效案二審】怎樣才是侵害選舉人的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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