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空服員報到後卻落跑之法律觀點

◎黃正中

看到「遭記曠職空服員泣訴壓力大」的新聞,對照於罷工當天,18位空服員報到以後,搭乘巴士機場卻落跑,似乎對於法律不了解所致。

罷工期間遭記曠職的長榮空服員1日現身記者會,說到傷心處不禁淚崩。(記者叢昌瑾攝)

空服人員因為職業的特性,報到以後,已經和長榮約定成立,這段時間必須依照航班班表,執行勤務,而空服員搭乘公司所提供的交通巴士,抵達機場卻丟下乘客與起飛前的準備工作,令人不以為然。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些空服員已經違反契約了精神。

契約的成立是透過「要約」→「承諾」的過程而達成,意思表示在先的為要約,意思表示在後的為承諾。再者,依照民法第154條第1項前段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落跑空服員既然已經報到,已是承諾將要服勤,承諾之效力即為契約成立,所以承諾生效之時即為契約成立之時。

本案的關鍵在於報到的時間點,落跑空服員欲將毀約合理化,以後面的罷工時間點辯解,實在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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