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法官藐視食安法名詞定義

◎范姜提昂

任何法律不可能具體涵蓋所有個別狀況,所以,法官適用法律,其實就是在「解釋法律」;也因為法律解釋不一,同樣使用越南「大幸福油品」為原料,嘉義地院判決「永成及久豐公司」有罪,彰化地院卻判決「頂新」無罪。

因為法律解釋不一,同樣使用越南「大幸福油品」為原料,嘉義地院判決「永成及久豐公司」有罪,彰化地院卻判決「頂新」無罪。(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彰化地院與嘉義地院「適用同一法律」之基本不同在:嘉義地院認為「食安法」辦得了黑心廠商,彰化地院卻認為「無法」辦!請容群眾質疑,面對相同案件,彰化地院那位法官已經不是第一次特立獨行,不是第一次堅持「眾人皆醉我獨醒」,綜合輿論之反彈,這位法官已經到了「偏執狂」地步!

所謂偏執狂,其心中必有一個信仰,而這個信仰,來自妄想。無罪推定,在審判所涉諸條件都「平常」的狀況下,是對的,是鐵律,可以是信仰,但當信仰來自妄想,那就不可恭維!這位法官如何個「妄」法?

彰化地院出面說明: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規範」食用油「原料之來源」,對於刑事法律「無明文處罰」之行為,自無從「據以論罪科刑」,唯有依法諭知「無罪」,否則有違「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

令人不解的是《食安法》明明有一條貫穿整部食安法的基本規定,在第三條,很清楚的寫著:「本法用詞,定義如下」而所列出,開宗明義第一個名詞定義是: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食安法」總共六十條,從第一個字到最後一個字,只要提到「食品」就當然包含「產品及其原料」,法官怎麼會「妄想」食安法根本沒有規範原料之來源?(資料照,記者陳恩惠翻攝)

換句話說,《食安法》總共六十條,從第一個字到最後一個字,只要提到「食品」就當然包含「產品及其原料」,法官怎麼會「妄想」食安法根本沒有規範原料之來源?

譬如「第十五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這個第十五條所謂的「食品」依據第三條的「食品定義」當然包含「其原料」;而第十五條所列十種不法情形之中:「七、攙偽或假冒。」「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而頂新,有標示他的產品原料是飼料油嗎?沒有!那憑甚麼說頂新原料不是「攙偽假冒」?作為原料的越南飼料油,曾在國內當飲食用嗎?也沒有!

結論:法官偏執,萬民遭殃!

(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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