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頂新無罪,不只是無罪推定的問題!

◎洪國華

彰化地院上周五就頂新食用油案判決被告無罪,隨即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也引來擔任公訴人的彰化地檢署的批評,雖然院方對此表示,基於無罪推定的大原則,如果檢方無法證明油品有害於人體,就不能夠認為有違法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構成同法第49條第1項的刑事責任,並且,合議庭還一再於判決書中表示,這是基於「無罪推定」的人權精神,但其實,合議庭想要表達的意思並不只有這麼簡單而已。

「無罪推定」就是在當法官們認定食品或添加物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才能處罰的時候,才會衍生出來的問題。圖為魏應充(右)2日出庭應訊。(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原來,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要求「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可以「攙偽或假冒」,否則要依照現行同法第49條第1項論以7年以下的重罰,文字上原本沒有提到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換句話說,原本從字面上解釋會是,只要就食品或添加物在製造等等的過程中,只要有絲毫不實,例如謊稱一切純天然,結果卻有人工添加物,或是用低價原料混充高價原料,都應該是民眾認知上的「攙偽或假冒」。但彰化地院本件合議庭的法官們,基於個人價值觀與自己對於法律之確信,認為如果在客觀上,這種行為沒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就不能夠算是「攙偽或假冒」,也就是說,如果前面提到的人工添加物也好、低價原料也好,如果都沒辦法證明有害於人體,那麼,加了也無所謂,不會成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的刑事責任,就算在法律文字,在修法後的現行法上,並沒有如同條第2項或是2011年以前的舊食安法第34條第1項一樣的「致危害人體健康」,本案合議庭法官還是認為要有這個法律所沒有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

而「無罪推定」,就是在當法官們認定食品或添加物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才能處罰的時候,才會衍生出來的問題。畢竟,如果法官們沒有要求「致危害人體健康」,檢察官們根本不需要去舉證這件事,只要證明食用油來源有混充就可以了,但偏偏目前輿論也好、網路也好,都只在爭執本案的食用油到底是不是無害於人體,所以才會判無罪,很少人會去注意到,其實檢察官會輸,也是因為合議庭法官對於食安法關於「攙偽或假冒」,透過法解釋方法,在法律明文要件之外,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要求,才在基於無罪推定的情況下,認為檢察官們就此舉證不足,最後判決被告皆無罪的結果。

頂新案判決書,頁數多達248頁。(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可惜,在彰化地院一開始的新聞稿中,並沒有先提到這件事,而是以這樣的法解釋結論為前提,直接說明從油品酸價、總極化合物或是重金屬的檢驗、油品的來源,都不足以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所以就此部分判決無罪,導致合議庭法官其實很想要說明的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與第49條第1項的見解,沒辦法傳達給社會大眾,讓大家先入為主地誤認,本案判無罪,只是無罪推定的問題!

(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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