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70週年:到底是抗戰,還是太平洋戰爭?

雲程

李筱峰老師以〈中國抗日八年 台灣抗日四十年〉一文,論述「抗戰」對台灣之荒謬,台灣與中國絕非同命鴛鴦。其實,即便對中國而言,「抗戰」也是胡言亂語的漿糊一團。

當全世界都在慶祝二次大戰結束70週年時,唯獨「中華民國」和中國的調子有所不同。

「中華民國」慶祝的是「紀念抗戰勝利暨台灣光復七十周年」,絕口不提「二次大戰」或「太平洋戰爭」之外,多了「台灣光復」;強調了其為「中國流亡政權」的不安而壯膽。而中國採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則是先突出「人民」然後連結世界;巧妙的迴避當時中共為「叛亂組織」的不堪。

2015年是「抗戰」勝利70週年固無疑義,但,抗戰至今幾年?意即中日之間「何時」進入戰爭?可沒人願意說。

當全世界都在慶祝二次大戰結束70週年時,唯獨「中華民國」和中國的調子有所不同。(記者羅沛德攝)

1937年7月7日發生「蘆溝橋事件」,蔣介石委員長先在13日對內電令「中國冀察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宋哲元「中央已決心運用全力抗戰,寧為玉碎,不為瓦全,以保持我國家之人格」。」這是政府內部命令,不對外。隨後在17日於廬山對外正式表達政治立場《對於盧溝橋事件之嚴正表示》(廬山抗戰聲明)。即便如此,全篇強調外交、準備如表達「如果戰端一開,那就是地無分南北,年無分老幼,無論何人,皆有守土抗戰之責,皆應抱定犧牲一切之決心。」並未顯示「宣戰」意志。「七七事變」後中日雙方的關係,是戰爭嗎?

連自稱最抗日的中共中央與軍委發布,也僅發佈《關於紅軍改編開赴抗日前線》命令(網路似乎找不到具體內容),都只是抵抗而無「宣戰」之政治意涵。當然,中共並非執政當局,即便有意「宣戰」亦無此權限。

「抗戰」與現代意義的「戰爭」完全搭不上線。「抗戰」既然不是法律名詞,即無法產生國際法的法律效果——敵性雙方權利義務必須始於「宣戰」,終於「和約」。

直到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襲珍珠港,美國正式對日宣戰的翌日(9日),中國才跟進對日宣戰。稍候,11日德義對美宣戰,美國也對德義宣戰。中國於同日加碼向並無武裝戰鬥狀態的德義兩國宣戰。至此,作為國家的中國,對日本進入法律上的戰爭狀態(state of war)。也因同意加入「中國戰區」而實質參加聯合國陣營。

1945年5月8日聯合國與德國於柏林簽署無條件投降降書,二次大戰的歐洲戰場結束。8月15日,美國將兩顆原子彈下去,日本投降,太平洋戰爭結束。軸心國與聯合國雙方間的「戰鬥行為」(act of war)結束。

二次大戰後,雖然在操作上「戰爭」的定義被放寬了。但在二次大戰前,「戰爭」可有一套嚴謹的法律程序——沒有宣戰的衝突不是「戰爭」或「戰爭狀態」,只能稱為「戰鬥行為」或「武裝衝突」(armed conflict)。回過頭來看蔣介石在廬山說的「盧溝橋事件能否不擴大為中日戰爭」,顯示「廬山抗戰聲明」不是「宣戰」(Declaration of war),雙方在法律關係上無法形成「戰爭狀態」。許多相關的人道法與戰爭慣例,只能期待雙方主動遵守。

中日雙方的「戰爭狀態」要等到1941年12月9日的「宣戰佈告」生效後才成立。

國際法上,「宣戰」與「講和」是成套出現的,有此故有彼。任何人慶祝或紀念「勝利」並強調敵方無條件投降與稍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同時,必須接受此為自1941年12月8日起的「太平洋戰爭」而不是「抗戰」。

70週年到底是抗戰,還是太平洋戰爭?端賴人們是以民族主義,或是法理事實來看待——前者只是政治動員,真正影響權利義務的卻是後者。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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