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只有檢察官能讓屍體說話

陳振義

拜讀6月14日賴病理科醫師投書「誰能讓屍體說話」,對本人6月10日「檢察官談『法醫師法』複製困境」一文的指正,為文回應。

依《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是刑案的唯一偵查主體,只有檢察官有權決定案件偵查進度及方向,所有司法警察、行政單位、法醫鑑識人員等,都是偵查的輔助人力。因此,即使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的結果,發現了死者的死亡原因,然而死者的死亡方式,究竟是自殺、他殺、意外或自然死,仍須透過檢察官的偵查作為,才能讓真相大白。

舉例而言,一個溺水屍體,經由法醫師的檢驗、解剖,充其量只能釐清死者是生前或死後落水、有無其他可疑屍傷。但對於如何造成死者溺斃的原因,究竟是自殺跳水、意外跌落、被推下水、死後丟水等方式,專長在於檢驗、解剖屍體的法醫師能釐清這些可能性嗎?當然不能。這都有賴檢察官透過履勘現場、訊問證人、調閱證據等各種偵查作為,以說出屍體想說卻說不出的話。如果像賴醫師說「真正能讓屍體說話的是法醫病理專科醫師才對」,豈不是每個相驗案見都要解剖才能發現真相,而沒有解剖的盡是含冤不明?

依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是刑案的唯一偵查主體,只有檢察官有權決定案件偵查進度及方向。(資料照,記者廖淑玲攝)

賴醫師說:「法醫師除了要懂得犯罪相關的學問,還要懂得臨床醫學與基礎醫學」,其實依現行《法醫師法》第4條第2項訂定的《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細則》早明文規定該所應修課程達170學分,已遠超過一般4年制大學的畢業學分數,這包含了基礎醫學55學分、臨床醫學55學分、法醫學60學分,外加碩士論文,不知賴醫師認定「法醫師不懂臨床醫學與基礎醫學」的依據何在?

再者,若如賴醫師所提「法醫師應該是比病理醫師更高層次的」,也應該是病理科醫師進入法醫研究所修習相關法醫學程學分,並通過法醫師資格考試後才取得神聖的法醫師資格。絕非如修法草案讓病理科醫師「免試」取得法醫師資格,再從事解剖工作,卻讓修過這170學分的已執業法醫師檢驗員化,只能從事簡單的檢驗工作,如此做法豈不本末倒置?

賴醫師提到二點修法建議:「將法醫師角色獨立出來」、「應大幅提高法醫師的待遇」。實務上,法醫師在屍體死亡原因的判斷早已獨立,無論是驗斷書或解剖報告的制作均獨立為之,僅對於死亡方式須參酌檢警調查的相關證據,始能做成正確判斷,這種相互協力的關係,並無扞格之處。至於提高法醫師待遇,猶記得民國82年前後,各地檢察署將法醫薪水加倍,但仍乏人問津。倘若未來大幅調高待遇,又開放病理專科醫師免試取得法醫師資格,可以撈錢撈名的誘惑下,恐怕多的是更多覬覦這塊肥肉的病理醫師吧?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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