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
日前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再審原本已經因殺人罪入監服刑的呂介閔案,將本案重新再進行實質審理,被告也因此乃獲釋放,但最後究竟有罪無罪?仍待高等法院查明。呂介閔該案經起訴到法院後,第一審、第二審都判決無罪,但第三審最高法院卻發回更審,判決發回主要理由是說:「石台平於第一審證稱:該咬痕是瀕死傷等語,及另一鑑定人即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吳木榮醫師證稱:被害人左側乳房之咬痕,係於死亡前一天之內生前所造成等詞之證據,均不相適合,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由此可知,法醫在該案件所為鑑定意見,關乎審判品質的良窳。若說鑑定意見可以左右被告的命運,一點也不為過。
日前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再審原本已經因殺人罪入監服刑的呂介閔案,將本案重新再進行實質審理,被告也因此乃獲釋放,但最後究竟有罪無罪?仍待高等法院查明。(記者吳俊鋒攝)
本案被告後來判決有罪的理由是:「被害人左側乳房上咬痕,乃被告牙齒所留下,業據被告自承在卷」、「鑑定人石台平於原審證稱:該咬痕是由愛生恨之表現,且產生時,被害人應已陷入昏迷,是瀕死傷。」但判決也有提到被害人左乳房、左乳暈附近、左乳頭所採集之檢體,經鑑定採得混合之非被害人DNA型別,並無從確定是被告所留下。然而,鑑定人石法醫認為該咬痕是呂介閔所為,所以判決也根據石法醫的意見,認定左側乳房上咬痕為呂介閔造成的,最後判呂介閔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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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後來,法院說發現新證據,所以重啟本案調查。裁定再審理由說,因為當時DNA技術較不成熟,判決確定後,刑事警察局以最新「男性Y染色體DNA型別技術分析」,發現「本案前次鑑定編號14左乳房棉棒檢出另一種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呂介閔DNA型別不同,可排除來自呂介閔」之新證據,故重新審理本案。
原本法院請法醫來法院作鑑定,是希望根據鑑定人以他觀察到的現象,提出客觀、科學的意見,再由法官綜合全卷證據資料作法律判斷。畢竟,法醫不是法官,不能作出非科學性的法律推論工作。可是在本案原審,石法醫竟然說:「該咬痕是由愛生恨的表現。」法醫本只能就該咬痕的客觀狀態,及可能是何種工具造成該工具痕,提出說明。所謂「愛與恨」,他是如何鑑定出來的?愛與恨是可以被鑑定的嗎?
原本法院請法醫來法院作鑑定,是希望根據鑑定人觀察到的現象,提出客觀、科學的意見,畢竟,法醫不是法官,不能作出非科學性的法律推論工作。(圖為法醫石台平,記者劉信德攝)
回想過往,敝人辯護的某案件也是由石法醫擔任鑑定人,該案被害人本是車禍撞擊死亡,鑑定人卻認定是倒車輾壓。因此,第一審、第二審都認定被告成立殺人罪。後來很幸運地,經最高法院發回重審。再次詰問鑑定人到底有無親眼看到車輛右後輪的血跡,他說:「沒有看到車子,是聽他們報告說的。」再問為何曾經作證說是被告車輛右後輪輾壓,他回答:「我聽說右後輪有血跡,所以才會作證說右後輪輾壓的。」至此,我才知道國內有這種聽說的鑑定方式。再次詰問石法醫,終於發現他在本案之前提出的鑑定意見,是有疑義的,最後本案殺人罪部份改判無罪。
呂介閔這個案子,石法醫一句「該咬痕是由愛生恨的表現」,不僅超出鑑定範圍,也非身為鑑定人應該說的話。此案重啟調查,仍應基於科學方式認定事實,有罪與否判斷為法院職責,鑑定人不應超出鑑定工作者的角色,始能協助辦案,才不會治絲益棼。
(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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