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松菸難題,怪胎文創

連定義都不清不楚的政策,只知道一頭熱跟著喊文創,結果扶植出一個文創怪胎,最終只造福了財團,還得讓全民負擔稅金擦屁股,而真正的文化創意工作者只能空望園區興嘆,自立自強。

胡博硯

松菸文創園區的BOT案在歷經市政府文化局與富邦所屬的台北文創公司多次談判破局後,由市長直接介入,促成了「誠品直接購買松山文創園區中旅館的產權與所謂的BOT權利」。這樣的作法雖然得到台北市長柯文哲的認同,卻產生適法性上的爭議。

松菸文創園區的BOT案在歷經市政府文化局與富邦所屬的台北文創公司多次談判破局後,由柯文哲直接介入。(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松山文創園區計畫」起於民國九十七年,該計畫為「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文化創意產業資源基地」而制定。但在討論這個計畫前,我們首先要面臨的第一個命題就是「何謂文化創業產業」。現行的《文化創意產業法》中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等等共十六種產業」。然而這樣定義卻過於粗糙,並且,這個規定還是在文創園區計畫公佈之後才制定。「松山文創園區計畫」其實是依據「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第三次委員會討論決議中的「十三類文化創意產業」為標準,該次決議對於各類型描述甚為清楚。舉凡不屬於該十三類的產業均非文化創意產業。是故,目前已進駐該園區之事業是否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的條件,的確有討論的空間。

「誠品行旅」明顯與這十三類文化創意產業的規定有所扞格,卻仍可在園區經營,意即不合BOT公共性之要求。但實際上,台北市政府的契約對象是台北文創公司,並非誠品或是富邦集團,才導致誠品與台北文創公司達成部分樓層的租賃契約,台北市政府卻無法收到這部分的權利金。

「誠品行旅」明顯與文化創意產業的規定有所扞格,卻仍可在園區經營,意即不合BOT公共性之要求。(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然而,就誠品收購一事而論,以現行的法制來看,困難度甚高。

第一,誠品公司原來的BOT契約並無任何議約地位,因為誠品非屬契約當事人。第二,倘若由誠品以購買方式來解決問題,就會面臨原BOT契約必須先終止的問題。如此一來,就會造成終止後的法律效果產生,例如鑑價買回。因此,誠品的解決手段就法而言很難成就。而若是改由市政府買回呢?一旦市府買回,之後若想將該棟建築物委外經營,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及《行政程序法》,都必須有公開徵選的過程,如此一來,誠品是否必然會得標呢?

實際上,若先不論「誠品行旅」是否為「文創產業」,要解決眼前的僵局,最簡單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兩種:一,台北文創園區營業額的計算,不論發票由哪一家公司開立,均列入營業額之計算。或者,只須將旅館經營的部分由租賃改為委任,再由該台北文創公司開立發票即可。上述兩種做法,均屬法律風險最小的解決方案。

柯文哲若要合法解決問題,只能兩害取其輕。(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因為一個粗糙又不經思考的政策,台北市政府又要收的到錢,又要文創園區能真的對文化產業有貢獻,根本不可能兼得。若要合法解決問題,最後也只能兩害取其輕。

連定義都不清不楚的政策,只知道一頭熱跟著喊文創,結果扶植出一個文創怪胎,最終只造福了財團,還得讓全民負擔稅金擦屁股,而真正的文化創意工作者只能空望園區興嘆,自立自強。

感恩政府,讚嘆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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