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BOT是個甚麼樣的傻B?

BOT的想法源於上個世紀中,但是在80年代後,才有比較深刻的學理的討論以及大幅的運用。但運用多年的經驗下來,卻已飽受批評。只不過,國外學理對於BOT的批評與質疑,並無法解決台灣的問題,這是為什麼呢?

胡博硯 

最近熱門話題,不論是大巨蛋、台北文創園區,乃至於台灣高鐵都不脫一個名詞-BOT。 雖然耳熟能詳,但是BOT到底是在B什麼呢?

不論是大巨蛋、台北文創園區,乃至於台灣高鐵都不脫一個名詞-BOT。(資料照,記者游蓓茹攝)

BOT其實是「公私協力下的概念下,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一種方式」,法源是2000年制訂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其實在《促參法》之前,就有一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獎參條例),高鐵就是依據該法來蓋的。真正來說,BOT:Build-Operate-Transfer 指的是「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而在B.O.T這幾個字母的排列組合下,我們的法律也有六種不同的參與方式,BOT則是其中最常用的一種。

《海角七號》裡說,「土地也要BOT,山也BOT,連海也要給我BOT!」台灣到底有多少BOT案?

依據財政部到今年2月的資料顯示,台灣目前有279筆的BOT案,但實際上應該會超過這個數字,因為屬於依據《獎參條例》的台灣高鐵並不在其中,甚至在《獎參條例》與《促參法實施之前,就有類似的案件。例如劉邦友縣長(對就是那個劉邦友)任內的老街溪加蓋工程也是促參案件。BOT的想法源於上個世紀中,但是在80年代後,才有比較深刻的學理的討論以及大幅的運用。這是因為原概念發想國遇到了財政窘困的問題,但運用多年的經驗下來,卻已飽受批評。只不過,國外學理對於BOT的批評與質疑,並無法解決台灣的問題。

BOT在國外運用多年下來,已飽受批評。(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為什麼呢?

首先,為什麼要用BOT?契約雖然是在民間公司與國家間成立,但實際上有個「隱藏的第三方」就是人民。人民支付稅金給國家,國家為了要興建公共設施,引入某民間公司,民間公司為了要獲利就必須要計算成本,如此一來,人民繳了稅金,還要負擔使用費用,那人民得到什麼?打個比方說,如果我們將戶政事務所給委外經營,那申請戶籍謄本的費用還會是10元嗎?

其次,何以國家自己不蓋呢?在相同的利潤下,政府為何不自己舉債來蓋公共建設,而要由民間財團舉債興建?更何況,目前的銀行利率也不高。國家要蓋同樣規模的公共建設,也需要以採購方式將該工程交由各類型的公司承攬,換句話說,少了中間的BOT廠商,民間一樣可以獲得工作機會。

什麼公共建設要BOT?101大樓算是公共建設嗎?(資料照,記者林相美攝)

第三,什麼公共建設要BOT?依據法律規定有13項共20類建設可以採BOT,大至高速鐵路,小至清華大學台北市辦事處的建築(BOT)都可以,但絕大部分的案件卻都出現在建築物的興建上,例如停車場、體育場、渡假飯店,這些都是BOT的重點。還不包括一堆的體育館、文化園區。各位有沒有看過私人飯店、停車場、體育場館呢?想像一下,這些場館建築私人就可以興建,何以非得要國家來蓋呢?101大樓又算是公共建設嗎?

第四,政府回收這些BOT設施後又該怎麼辦?答案是:還沒有想到。如同大家最近討論「高鐵該怎麼接手」一樣,除了目前舉世尚無可相比擬的BOT案例外,另一方面,即使高鐵於特許到期後交付給政府,屆時,政府有能力獨立經營高鐵?相當然爾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最後我們也只好再度把經營委託給民間辦理。不要懷疑,就是這樣。

政府回收這些BOT設施後又該怎麼辦?政府有能力獨立經營高鐵?(資料照,記者蔡清華攝)

第五,若BOT整體理論的出發點在於政府無效率,民間比較有效率,那麼,我們要問的是,政府的效率難道可以用賺多少錢來計算嗎?同理,如果文化只是想要用來創造收入,那還會有文化意涵嗎。

最後,BOT模式或許本身尚可以操作,只是在台灣這樣一個大發資本財的社會裡,無止盡的BOT不過是財團斂財的合法工具。這個道理很簡單,只要反問自己,「如果你是建商,你會去蓋汙水下水道?還是可以賺錢的商場跟飯店? 」,有了一致的答案,不用那些看不懂的專業術語與法規條文,你就輕易突破BOT的盲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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