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比調查局AB檔更神秘的政治獻金AB檔案

選舉經費的兩套帳本相互掩護,看起來早已是積非成是,財團的金流若難以追查,檢調又如何能找到其中的對價關係 ? 名為陽光法案,卻大開政商勾結後門,無怪乎政治獻金的AB帳比調查局的AB檔案更神秘。

胡博硯

調查局在威權時代,曾經針對特定人士的忠誠、行為做成紀錄,就是所謂的AB檔案。如今,隨著台灣民主化,調查局的AB檔也許已不復見,但政治人物仍然有其私密的AB檔案,也就是「政治獻金帳本」。

日前吳子嘉先生撰文指出,「2008年總統大選,時任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握有馬蕭競選總部選舉內帳的帳冊,鄧文聰也因此和金溥聰建立起『特殊機緣』」。 

吳子嘉撰文指出,「2008年總統大選,時任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握有馬蕭競選總部選舉內帳的帳冊,鄧文聰也因此和金溥聰(圖)建立起『特殊機緣』」。

政治獻金法的先天不良

雖然此一消息總統府旋即以「非總統府業務」為由不予回應。不過,若我們回頭檢視2009年監察院所公布「2008年總統大選各候選人政治獻金帳目」時,就可以發現選舉經費內外帳實在不是什麼新鮮事。馬蕭陣營當年申報的競選經費為6億多元,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先生曾被指控捐助1500萬元的政治獻金給予馬英九,但這筆錢卻未出現在選舉帳目上,當時監察院的說法則是,「各候選人都有可能有內外帳」。民進黨執政時期,因「二次金改」而起的「假政治獻金之名,行收賄之實」的傳言,更是甚囂塵上。

作為《陽光法案》一部分的《政治獻金法》,其嚇阻功能其實遠勝於規制的效果。依據該法第17條規定,「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倘若為個人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營利事業則以新臺幣300萬元為上限」。而第18條又規定,「對於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與營利事業分別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與100萬元」。如此一來,若你某個要好的朋友想要捐15萬元給你,可能會被處以兩倍的罰鍰。所以《政治獻金法》某些先天上的限制,必然會造成作假帳的結果。

富邦金董事長蔡明忠否認曾捐款給馬英九總統,但扁案審判筆錄中,證實蔡明忠曾在2008年總統大選期間,捐款給國民黨1500萬元。(資料照,記者趙新天攝)

競總與後援會的兩套帳本

現時的選舉,不論是總統或是市長,經費支出驚人程度非同小可,加上小額募款不易的情況下,候選人多找上財團捐輸,正因為如此,才會有鴻海的3億捐獻疑雲。大型財團的政治獻金向來數以億計,不管傳言是否為屬實,難免讓人信以為真。《政治獻金法》中,對於300萬或100萬上限的設計,顯然與選舉花費的現實狀況有極大落差。為了規避這樣的規範,候選人多以「後援會」的形式,來規避競選人帳戶必須申報的問題。

在這樣的運作下,很有可能產生競選總部花了6億元經費,但後援會以「聲援」為名花了10億元刊登廣告。此外,收受政治獻金亦有時間上的限制,例如「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即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這樣的規定顯然有問題,例如,本年度民進黨總統、副總統的初選不在這個規定的期限內,那又該如何收受政治獻金?

為了規避《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候選人多以「後援會」的形式,來規避競選人帳戶必須申報的問題。圖為馬英九出席全國競選總部所舉辦的「國民大會代表馬吳後援總會」成立。(記者叢昌瑾攝)

政治獻金法大開政商勾結方便之門

然而,競總與後援會兩套帳的變通辦法並不能正當化所謂的「私帳」,依據《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候選人仍須將選舉經費帳目向監察院申報,儘管申報不實只有罰鍰了事,但若候選人申報不實,檢調或監察院仍有義務去追查「爲何不實申報」? 只不過,長久以來上述機關對於候選人將競選總部與後援會兩本帳冊分開的作法,往往視而不見。大開方便之門的情況下,又該如何追查起密帳背後現金流的來源及流向,以及捐贈者的索求與目的呢?

選舉經費的兩套帳本相互掩護,看起來早已是積非成是,財團的金流若難以追查,檢調又如何能找到其中的對價關係 ? 名為陽光法案,卻大開政商勾結後門,無怪乎政治獻金的AB 帳比調查局的AB檔案更神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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