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全民公敵之交通違規版

交通秩序固然是多數人追求的價值,也是大多數選民感受最直接的政績,地方首長為求表現,將維護公共秩序無限上綱,不去追究問題的癥結並加以解決,反而用最投機的方法抄捷徑求表現,實不足取。此例一開,將為政府合法侵害人民權利留下惡例。

胡博硯

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拋出要利用監視器抓違規停車之構想,遭到議員及里長反譏搶錢後,指出,「法律是服務人,而不是人去服務法律」,如果因為一個條文而限制後續動作,不做任何改善,這種人根本「腦袋裝大便」。此說法一出引起軒然大波。

柯文哲拋出要利用監視器抓違規停車之構想,遭到議員及里長反譏搶錢後,如果因為一個條文而限制後續動作,不做任何改善,這種人根本「腦袋裝大便」。(記者方賓照攝)

公共場所是否有隱私?

事實上,隱私權的保障不管是在公共場所或者是在私人場所都存在,就像你不會喜歡在路上遇到不熟的朋友,劈頭就問你要去哪裡一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的解釋理由書就清楚說明,「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不過,公共場所中,隱私權之保障必然不會與私人場所相同,這也是絕對的。畢竟,走在路上,就有可能被認出來。

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記者蔡孟尚攝)

所謂「基本權利」,有個前提是「基本權利是先存在再討論要不要限制以及如何限制」,所以我們是先擁有隱私權,再討論如何限制。我們要不要犧牲所謂的「不被國家錄影的權利,來換取大眾停車的秩序」。在憲法上則另有「比例原則」。有句流傳已久的法諺:「不能以大砲打小鳥」。當然很多人也會認為,「拿大砲打小鳥又會怎樣呢?」橫豎都是一死,小鳥被槍打死跟被炮打死,又有何不同?不過別忘了,我們在這裡的大砲指的是「國家的侵害」,這樣的侵害必須要與它追求的公共利益達成一定的平衡。所以《刑事訴訟法》上也才會有所謂的「沒有不計代價的發現真實」。

法律在規範政府與人民上的不同意義

在政府面向來說,法律是用來規範政府的行為。對於人民權利的侵害就必須以法律來規範,不能說沒有法律規定政府就可以做。反之,在人民的面向上,沒有法律禁止的行為就可以從事。依憲法規定,只有「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情況,且合於上述比例原則的要求下,才能限制人民的權利。

台北市政府對於錄影監視系統的使用,訂有明確的規範,《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為目的,並兼顧人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錄影監視系統之主要攝影方向,應以公共場所為主,不得針對特定私人處所設置」。並非沒有法律規定,而是已經規定不得亂用。而「不得亂用」的最大目的就在於「保護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

台北市政府對於錄影監視系統的使用,並非沒有法律規定,而是已經規定不得亂用。「不得亂用」的最大目的就在於「保護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資料照,記者劉彥甫攝)

交通秩序固然是多數人追求的價值,也是大多數選民感受最直接的政績,地方首長為求表現,將維護公共秩序無限上綱,不去追究問題的癥結並加以解決,反而用最投機的方法抄捷徑求表現,實不足取。此例一開,將為政府合法侵害人民權利留下惡例,還請柯市長務必三思。

台灣做為一個民主社會,還有更高的價值需要捍衛,這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不該有任何妥協與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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