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公共建設的目標走樣,附屬事業定義不清引發人性貪婪

袁秀慧

《促參法》之目的本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而設計,較之政府採購法而言,主辦機關與民間參與者均有較大之空間可運用。然也因為空間大,致使廠商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後,往往透過議約過程爭取超過公告及草約之利益。

《促參法》之目的本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而設計,較之政府採購法而言,主辦機關與民間參與者均有較大之空間可運用。(資料照,記者林相美攝)

以大巨蛋而言,議約的雙方花費了大半的氣力在草約中所沒有的內容,形成議約結果嚴重傾向廠商。又以該案航高限制放寬乙事為例,由於基地位於距松山機場跑道南側跑道兩端三千公尺範圍內,依現行航高限制為六十公尺,市府考量大型室內體育館淨高之需要,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同意放寬航高限制至九十公尺間,並載明於草約第3.3.4條中。然市府經與最優申請人議約之結果,改列於第4條甲方協助事項第15點內容為「甲方同意協助乙方出面與民航局協調,放本基地附屬事業航高限制至九十公尺」(按其後變更為一百二十公尺)。大巨蛋案基地位在人口密集之區域,為何市府枉顧飛航安全之限制,同意就附屬事業航高之限制為放寬,不論就公共建設目的、公益考量或是安全評估,均難以服眾。

主辦機關於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依《促參法》第39條之規定,本即應先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是故政府所為之公告內容及草約,均係經評估後可行之作為,而向民間邀集參與,如民間評估後認為無利可圖自可選擇不參與,無人參與下,政府自當重行檢討評估。

以大巨蛋而言,議約的雙方花費了大半的氣力在草約中所沒有的內容,形成議約結果嚴重傾向廠商。(記者方賓照攝)

又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規定,除有特定情形,不得違反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1-1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議約時,除有特定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及協商結果。但主辦機關不但未謹守法令之界限,反而以其行政裁量之權,大肆放寬原來公告及草約之內容,不但有違反公平原則,傷害市民之權利,也使本案之BOT一路走來充斥圖利陰影,事後實難以「依法行政」四字取得人民的理解和諒解。

附屬事業係指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辦理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開發經營事業。依《促參法》第27條之規定,附屬事業使用所容許之項目,由主辦機關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可見,附屬事業仍是在該公共建設所特定專用區內,因此其項目即應有受到該公共建設項目及目的之解釋限制,此亦可從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各該公共建設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六、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

大巨蛋案既屬於文化體育園區,則商務住宅、酒店式公寓等是否合於本案之公共建設目的顯有疑問,是故,當最優申請人遠雄取得最優申請人後,以財務必要向市府提出此種要求時,市府即該本於本案公共建設之目的而加以拒絕,而非背於公共目的地同意簽約後協助變更,將責任推予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

貪婪為人性,而此一特性透過企業之力量,更會無限制放大,進而吞噬了良知,摧毀了公共建設的本質。(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貪婪為人性,而此一特性透過企業之力量,更會無限制放大,進而吞噬了良知,摧毀了公共建設的本質。BOT所給予政府及民間參與者空間之立意良善,但就附屬事業而言,猶如魔鬼的誘惑,故應有必要規定其需受公共建設目的之限制,非有足夠之理由,不得違反公告及草約。

如此,不但維持因信賴BOT公告及草約而決定不為參與廠商之公平,此舉長遠以觀有助建立政府從事BOT時之公正客觀評價,另外,也限制有心人士於廠商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後上下其手,並保護參與議約之公務人員得不受上級之不當指示或廠商之無理要脅,均有助於改善BOT議約之公開透明。

(作者現職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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