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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連勝文 偵案 他案

◎ 陳星如

連勝文在去年台北市長選舉前遭檢舉的炒股案日前經檢方以「查無不法」全案簽結,網路上遂有民眾稱「又是一樁選前被告選後無罪的抹黑」。照這個說法來看,連勝文便是惡質選舉的被害者,但這種說法只是針對案件簽結之「結果」的其中一種解釋,其實還有另一種可能:檢察官(因疏忽、怠惰或其他原因而)沒查出不法。雖然這兩種解釋在本質上有很大的差異,但整個案件就因檢察官簽結戛然而止。因此,我們應謹慎看待行政簽結的使用,不然行政簽結就成了司法藏污納垢的角落。

 連勝文。(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行政簽結是我國實務上終結偵查的方式之一。在偵查階段的案件分為「偵案」與「他案」,「偵案」是指正式進入偵查階段的案件,必須以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來結案。「他案」是指犯罪嫌疑不明而尚未進入偵查階段之案件,若追查後發現有犯罪嫌疑,則分偵案進行偵辦;若追查結果顯示缺乏犯罪嫌疑,則以簽結方式結案。但簽結並非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程序,案件一經簽結即不生不起訴之效力,檢察官想到的時候可以再拿出來辦;同時也不適用刑事訴訟法上的救濟程序,告訴人即使不滿,也不能依法申請再議。如果檢察官把應該分偵案的案件分作他案,再以查無不法的名義簽結,將嚴重妨害犯罪事實的澄清,更傷害人民的訴訟權。

連勝文炒股案,這種對證券交易公平性影響如此之大的案子,檢察官卻能以寥寥數語就用於法無據的行政簽結,阻擋其進入正常的審判程序。這樣是否能讓所有人民心服口服還有疑慮,而行政簽結這種實務在法律外「另闢蹊徑」的作法,如不加以檢討,對於我國司法體系的運作將會是一大損傷。

(作者為屏東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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