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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能期待司法體系自我糾錯?

◎ 吳景欽

高檢署檢察長,也是檢察總長提名人刑泰釗,於受立法院審查時,提出建立跨級跨轄的聯繫平台來統合檢察體系的能量,以為冤罪的救濟。此構想雖立意良善,但能否期待司法體系的自我糾錯,卻值得檢討。

對於刑事確定判決,最主要的救濟管道,即是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為由來向法院聲請再審。而對有罪判決者之利益聲請再審,除被告或其家屬外,也包括檢察官在內,這除凸顯檢察官的公益代表人之角色外,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既然訴追者自認有錯,法院開啟再審的可能性,自然也會提高。

只是證諸現實,一旦走向自我糾錯之程序,無可避免會連動到起訴者是否濫權追訴的究責問題上,就存有一定的道德風險。故由檢察體系為被告聲請再審的例子,如去年為百官行述案的受冤者諸慶恩,或近來因涉詐領兩千多元而被判刑的韓豫平,雖有之,但若非此等案件受到媒體極度關注,要期待檢察體系的反省與檢討,並主動提起再審,恐只能是種可欲不可求的期待。

對冤罪救濟之發動與審理,與其寄望檢察與司法體系的自我反省與糾正,倒不如在制度上,建立具有外部性的他律審查機制。(本報資料照)

另一非常救濟途徑,即是以確定判決所適用法律有所違誤,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由於具有提起資格者,全國只有一人,即檢察總長,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也只規定檢察官有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之權,此等非常救濟手段的開啟與否,就更委之於檢察體系的恣意與專斷。

故對冤錯假案的糾正,建立縱向與橫向的聯繫平台以整合力量,或有其必要,但若其人員與資源還是來自於檢察體系本身,則與現制,也僅是五十與百步之別,實質效用,自然有限。更值思考的是,就算檢察體系徹底發揮自我糾錯的功能,但來到法院,卻一樣存有能否承認錯判的道德風險。

故對冤罪救濟之發動與審理,與其寄望檢察與司法體系的自我反省與糾正,倒不如在制度上,建立具有外部性的他律審查機制。如成立由各界所推薦的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再審委員會,來接受與審查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聲請,並可因此促使檢察體系積極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又對此等非常救濟,更應是由人民所組成的法庭為審判,才足以免於司法自我掩護之質疑。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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