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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評「為國爭光」

◎ 張經偉

東京奧運開賽以來,常見各色政治人物為表現優秀的選手們(尤其奪金的郭婞淳)喝采,也因此不時引來「蹭熱度」的批評。筆者以為,如此批評其實不無道理。體育的終極目標,該是讓一個人挑戰自己身體力與美的極限,而非「為國爭光」。何況某些角度看來,台灣甚至尚未建國,怎麼運動員就先為國了?

體育的終極目標,該是讓一個人挑戰自己身體力與美的極限,而非「為國爭光」。圖為郭婞淳。(本報資料照)

體育最興盛的國家是哪一國?美國對吧!NBA、MLB等的球星,很少被稱作美國之光,其光環主要圍繞他們自己,頂多及於他們的家人友人、效力球隊、畢業高校等。因為美國的體育活動(包括奧運出隊)幾乎都是交由民間操盤,而非政府主辦。或許這才是真能讓運動家盡情大顯身手的制度,否則恐怕也不會有傳奇球星喬‧迪馬喬(Joe DiMaggio):珍珠港事變後,美國對軸心各國宣戰,迪馬喬是義大利移民之子,運動員是為了國家的話,他大概要死於尷尬癌了!所幸大家更關心的是他的球技(以及他和夢露的感情),國力於我有何哉?

美國至今如是,體操名將拜爾斯(Simone Biles)日前考量個人心理健康因素,宣布中途退賽東奧,美國體操聯盟(USA Gymnastics)遂表示支持她的決定,而非叫她「相忍為國」。我又想起楊勇緯獲得銀牌時的潸然淚下:「我要的是金牌。」是啊,「我的健康」、「我要的」,運動家追求這些,何錯之有?本就該讓年輕的生命們,為了自己理想中的未來打拚,只有暴政才會要年輕人為國做莎韻、做雷鋒。期許往後,運動員「爭光」的首要對象是自己,國家的介入少一點吧!如此期許是心態上的,也是制度上的。

(作者為清華大學歷史碩士、現任中學社會科兼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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