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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由憲訴法「修惡」爭議談起

◎ 陳逸南

我國民主立憲制度發展由「大法官會議」時期走向「憲法法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發展成為「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不久前,國會改革法案(擴權法案)之爭議,讓憲法訴訟成為熱門議題。最近憲法訴訟法的「修惡」立法爭議,更引起國人矚目。不過,憲法訴訟制度的發展向前行是時代趨勢,不容許走「回頭路」,如此人民權利保障才能強化與鞏固

憲法法庭。(資料照)

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主要參考德國法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同時具有憲法機關及法院雙重身份。作為憲法機關,聯邦憲法法院有權自主制定議事規程,不接受任何職務監督,可以同其他憲法機關直接地、不用通過其他中間環節地進行交流,並獨立決定其預算(《聯邦預算法》第28條)。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條,第1項:聯邦憲法法院相對於其他所有憲法機關而言,是一個自主和獨立的聯邦法院。第3項:聯邦憲法法院自行制定議事規程,議事規程由法官會議決定。第2條,第1項:聯邦憲法法院由兩個審判庭組成。第2項:每個審判庭選任8名法官。第4條,第4項:法官應在其任職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職務至其繼任者被任命為止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5條,第2項:當最少有6名法官出席時,審判庭才有能力作出裁判。如果一審判庭在特別緊急情況下無能力做出裁判,則由庭長指令進行抽籤,以確定另一審判庭的法官作為代理法官參與判決,直到最少法官數達到為止。審判庭的庭長不能作為代理法官出庭。詳細的規定見議事規程。

另查司法院民國2021年12月出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全書1080頁,內容詳盡,足供參考。不知朝野立法委員及其助理們有沒有詳讀該書?否則,在立法院院會討論憲訴法「覆議案」時,就難以解決爭議。因為這群「不識字、兼無衛生」的藍白立法人士,只會擾亂,而做不了大事。

平心而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常在國際上被譽為參照模式,甚至於是榜樣,此為一項公認的事實。而前述有關德國憲法訴訟制度的特色,均未見於我國現行憲訴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在當前檢討憲訴法「修惡」之際,應予注意。「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是有道理的。

(作者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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