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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不准律師在場的移民署?!

林日春

冤案的發生,往往都是因為是公務員偏見及無法即時有效的辯護所造成。外國人背井離鄉、千里迢迢來到台灣生活,語言上的隔閡容易在溝通時產生誤會,為了避免誤觸我國法令,聘請律師為其處理法律上的事務,或是在接受行政機關調查時,委任律師在場陪同及陳述意見,都是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

移民署。(資料照)

去(111)年8月5日、8月8日、8月9日、9月18日及12月2日在移民署屏東縣專勤隊、臺中市專勤隊、高雄市專勤隊、臺南市專勤隊及嘉義市專勤隊分別對於五位外國人實施面談製作筆錄時,因為這五位外國人不瞭解我國法律又看不懂中文,所以都有委任律師,希望能陪同在場。律師出示委任狀要求移民署專勤隊於製作面談筆錄時能在場陪同當事人,然而竟遭到移民署專勤隊人員嚴正拒絕,不准律師在場陪同,甚至也不准律師檢閱筆錄內容與外國人陳述內容是否一致,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外國人的基本人權。

依《律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又《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再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實施面談人員應服裝儀容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律師為在野法曹,其使命就是要確保當事人能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律師的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就是最關鍵的武器,如果將其剝奪,那麼就不會有人相信台灣是民主法治的社會了。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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