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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台灣的「侮辱」罪

蕭嘉弘

媒體報導「靠北」大逆轉,二審改判無罪,一審判五千元罰金,因為二審認隨文化演進,故判無罪。律師則受訪表示,要看當時的「語境」。

媒體報導「靠北」大逆轉,二審改判無罪,一審判五千元罰金,因為二審認隨文化演進,故判無罪。律師則受訪表示,要看當時的「語境」。圖為情境圖。(網路)

這樣的解釋和事後合理化解讀是否太抽象、虛幻了呢?法官的責任是來解讀文字「語境」嗎?模糊不清,一如此案法官的腦袋解讀都不同,甚至和當事者雙方也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大都無言論的侮辱罪,以充分保障言論自由,台灣侮辱罪司法訴訟淪為「碰碰樂」,更顯不合時宜,撇開審理法官人數不同,若先碰到二審想法法官,再碰到持一審認「粗鄙侮辱」想法的法官,無罪瞬變罰5000定讞了;那牽扯其中的老百姓不就陷於司法處罰的高度不確定中,雙方都該燒香保佑能「如願」。

司法官被用來處理街頭,市場等處的人民吵架,不是太浪費寶貴,案量負荷已龐大而不足的司法資源?不同審級審判,本是司法設計用來救濟的制度,改判可以,但完全依據「事實」和「證據」而生,而非個人想法、意見或評論,司法體系才可穩定,並博得人民信任,產生安定感。

讚美或爭吵,罵人都是生活常態,更是民主國家中言論自由的基石,現在要學謹慎的罵人,甚至拐彎抹角的不帶髒字罵人,讓不同法官都覺有道理,實在是很可悲。對罵人字眼的情境感受不同,有罪無罪,就跟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讓司法斯文掃地,實在踐踏威嚴和資源。司法資源該用在近如「北市府涉包庇占地」,真正攸關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案件,將私人爭吵糾紛,改由民事處理,更能解決問題,避免不良影響擴大,值得各界群策群力推動。

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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