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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鄭部長臉上的一巴掌,該當何罪?

所謂「傷害」,只要當事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的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有所破壞都算是傷害,不以有外傷出現為必要,也不以傷害的程度不能恢復原狀原形為必要。而在實務上,只要合法的拿出驗傷單,大抵上法院都會認定成立傷害罪。

◎江鎬佑

文化部長鄭麗君今中午至台北神旺飯店,出席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被不知名女子呼了一巴掌,這一巴掌呼的震天響。

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22日在台北神旺大飯店舉行,文化部長鄭麗君(左2)、華視總經理莊豐嘉(右)出席與會,和資深藝人常楓(中)等合影留念。(中央社)

從新聞影片中可以看到,女子當下並未闡明基於何種原因,僅在事後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我本來想要賞她兩巴掌,想了好幾個月......難得她今天來,我一定要做這個動作,我只賞她一巴掌,已經太便宜她!」、「因為她推動廢除中正紀念堂,前人種樹 、後人乘涼,她一點都不感恩。這種人,我這樣子打她,是剛好而已。我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樣,有跟我一樣的感覺,我要做的就是這樣而已,謝謝。」

這樣的行為背後,有沒有法律問題?

打巴掌涉及公然侮辱罪!?

說起「公然侮辱」,光從條文就可以分成兩種: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種與第二種行為的差別就在於後者多了「強暴」行為,這裡的強暴並不是並不是一般人口語中帶有性侵害意味的那個,而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受害者施加有形力量的行為

大體上,只要是用言語、文字以外的方式進行很容易構成這條。舉例來說如果在網站上公開的留言,拉布條,都算是第一種,而不管是丟鞋或丟大便算的就是第二種(註1)。

不管是第一種或是第二種都還要思考另外兩個要件,分別是「公然」以及「侮辱」。

所謂的公然就是用大家可以聽到或看到的方式;而侮辱指的則是,在沒有什麼具體事實下,為了讓被害人難堪用各種方式去輕蔑或貶損對方,會造成對方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

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所以如果在電話中罵你是「豬」、「畜生」,就不符「公然」的條件,就不會成立公然侮辱。

當眾掌摑,無疑既「公然」又「侮辱」

掌摑行為,毫無疑問是個強暴行為。從新聞畫面來看,「鄭女士」下午是在酒席之間對掌摑部長,就是在公開場合施加的暴力行為,這樣的行為不僅讓被害人感到人格貶損受侮辱,是個帶有侮辱意味之肢體動作。

從新聞畫面來看,「鄭女士」下午是在酒席之間對掌摑部長,就是在公開場合施加的暴力行為,這樣的行為不僅讓被害人感到人格貶損受侮辱,是個帶有侮辱意味之肢體動作。(鏡週刊授權使用)

過往實務判決中,曾出現鄰居因為停車糾紛,其中一人有呼巴掌、毆打對方的行為。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該案的被告確實知道在大眾可以共見共聞的地方掌摑施暴於他人臉部及身體,足使他人心生不快、受侮辱,還故意這樣做,顯然有要侮辱受害人的人格的意思,因而認定屬於第309條第2項之加重公然侮辱罪(註2)。

為了避免人民動輒得咎,因此刑法上有個善意免責的規定,因為不管透過言論或動作,都是想表達自己意思的「象徵性言論 」,也都是言論自由表達的一環,即便說了侮辱性字眼也算。比如下面幾種情況就不罰: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的情況。
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4. 對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記事,而為適當論述的情況。

不過,表達方式仍然有其界限,並非舉著言論自由的大旗,就可以暢所欲言。實務上就曾認,若以物理力直接對人身進行攻擊,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性尊嚴,超過了國家對言論自由的維護範圍,自然應該認定為表達手段不適當,而不符合免責條款(註3)。

侮辱制裁跟言論壓抑僅一線之隔

附帶一提,公然侮辱罪其實是國家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一種箝制,這樣的罪會不會產生寒蟬效應,造成人民因為忌憚本罪而不敢言語,或國家是不是有用刑法去保護人民自尊心的必要;以及同樣的文字、言語,可能產生複雜且多重的意思,而造成法院認定上的浮動等等。因此,公然侮辱罪的存、廢一直是爭論不休的話題 。

在現行法還沒有變動下,則可以考慮將侮辱一詞限於涉及「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性傾向」等具有「仇視性」言論,才會構成本罪,避免人民動輒得咎可能是個方向。

呼巴掌也構成「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傷害」,只要當事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的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有所破壞都算是傷害,不以有外傷出現為必要,也不以傷害的程度不能恢復原狀原形為必要。而在實務上,只要合法的拿出驗傷單,大抵上法院都會認定成立傷害罪,過往實務上,就曾有同居情侶遭到因有吵架呼巴掌上了法院而判刑的例子(註4)。

呼巴掌也構成「普通傷害罪」!?圖為鄭惠中(中)掌摑鄭麗君說明會。右為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資料照)

不過,不管是公然侮辱或是普通傷害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要被害人自己向國家提出告訴,國家才會進一步追究,所以若交由華視提告,則可能不符提出告訴的條件,剩下只能看鄭部長的意思了。

轉型正義未竟,是巴掌橫飛的導火線

不管哪個政治光譜的人,我們都不否認過往國民政府在台灣的戒嚴、白色恐怖歷史,而轉型正義無非是為了確認過往的不正義是怎麼發生,誰該受到補償,誰該受到追究。

世界上經過獨裁歷史的國家不只台灣,不管是東歐的「除垢」、韓國的「清算」、西班牙的「歷史記憶」、南非的「和解共生」,其實各國在做的無非依序三個步驟,步驟一調查真相確認誰是加害者誰是被害者、步驟二補償受害者、步驟三和解共生。

過往台灣因為政經情勢,先做步驟二甚或先追求步驟三,才會導致大眾在潛移默化中,非但察覺不到獨裁者打壓異己的動作,並對國泰民安的神話心存感激,從市長到人民充斥著以「功、過」衡量獨裁者的情況。也才有今日鄭女士以先人用鮮血換來的自由,去掌摑鄭部長的行為。

然而,在沒有急迫性的前提下,碰到不喜歡的政策,就放棄現成選舉或遊說機制,不爽就要打的社會,真的是我們想要的嗎?


參考判決

註1: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18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87號。

註2: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524號。

註3: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184號。

註4:參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上易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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