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俐菁
還記得上篇我們之前講過,只要是滿 7 歲以上未滿 20 歲的人,且未婚,不管是小一生還是大二生,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照法律規定,為了保護他們,原則上,他做什麼法律行為都要經過爸媽的許可。
但那些例外究竟是什麼,這一篇我們來更仔細看一下。
情況一:日常生活所必需
從字面上應該不難理解,例如到 7-11 買水,就可以認定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買賣行為,所以這個買水的行為,不用特別經過爸媽同意才會有效。
但是,事實上,究竟是不是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比大家想像的還要難以判定,社會生活型態隨著時間一直在轉變,判斷的標準也就會跟著一直改變。
再加上每個人情況不同,所以每一個行為都必須「個案判斷」,才能知道有沒有符合所謂的「日常生活所必需」。
例如買水當然是「日常生活所必需」,但如果是一杯 1000 元的水呢?
法院遇到這種案子時,通常是會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濟能力是不是能夠負荷,以及是不是他平常生活必要的範圍來作判斷。
情況二:純獲法律上利益
這種狀況我們可以解讀成「只賺不賠」的時候。
而不是只從金錢上考量,而是從權利義務面,當只有單純獲得權利,沒有其他必須去做的事,也就沒有任何義務,才叫純獲法律上利益。
例如,過年拿紅包,如果只有單純獲得紅包錢的所有權,不需要幫忙大掃除、拜拜才能拿到,那就可以說是純獲法律上的利益。
情況三:爸媽事前同意
爸媽已經允許限制行為人處分某筆財產時,或是允許他獨立營業時,處分那筆財產或是為了營業所做的行為,都不用得到爸媽同意才會有效。
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臉書社團經營網拍,如果這個營業的行為事前已經得到他爸媽同意,那麼日後他在網拍與所有買家進行的買賣行為,就會直接歸在他爸媽允許的範圍內。
這些買賣契約都不用再經過他爸媽同意,直接就地有效。
是不是很簡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