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岳倫
小A國中的時候,在班上是稍微邊緣了點,卻也沒得罪過誰。
但在畢業的前半年,突然很多陌生的同學罵他「死小偷」、「死變態」,讓小A當時相當忿忿不平。
國中畢業12年後的同學會,有人和小A聊到此事,小A才得知。
當初是因為小C在社群網站上面貼文造謠,說小A會在別班上體育課時去偷翻別人的書包找換下來的衣物,小A聽到這裡才恍然大悟。
https://twitter.com/DonEvansWm)
時隔這麼久,還能求償嗎?
我們先前提到,人家欠你一筆錢,而你太久沒去討,人家就可以賴皮不還了,這是所謂的時效抗辯。
小C在社群網站上面公開的造謠說小A會偷東西,這當然是侵害小A的「名譽權」,屬於侵權行為,小A可以向小C請求金錢上的賠償。
但民法規定,在「知道」侵權行為發生的2年內都沒有求償,或者是侵權行為「發生後」的10年內都沒有求償的話,那麼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來拒絕賠償。
回到我們的例子,如果小A是在畢業那年就知道小C有PO文造謠,那麼他就必須在知道這件事開始的2年內向小C求償。
而如果小A一直到畢業12年後的同學會才知道這件事,也因已經超過十年了,小C是完全可以不賠償的。
不能求償,還能怎麼辦?
民法另外有規定,對於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來「排除」侵害。
小C的文確實有侵害小A的名譽權,此時雖然小C可以拒絕小A的賠償,但是小A還是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小C去把不實的文刪掉。
而這種請求法院幫忙除去侵害的權利,是完全沒有時效的限制的,不管過多久都可以主張,才能有效保障小A這種權利被侵害的人的名譽。
所以賠錢或許無法,但排除侵害是可以的。
民法這樣的規定沒問題嗎?
有時候我們的權利被侵害,不一定會第一時間就發現,但如果發現時,10年已經過去了,都無法求償,確實有點不公平。
因此有人認為,對於這種人格權(包含名譽權、身體權、生命權等)的侵害,時效應該要延長到侵權行為發生後25年,才會比較公平。那你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