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權 檢肅流氓條例廢止
珈熒/法律白話文運動
23 年前的今天,總統公布檢肅流氓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於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公布。
戒嚴時期的產物
檢肅流氓條例源自 1955 年發布的《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後來於 1992 年修正發布新名稱為《檢肅流氓條例》,沿用54年後正式被廢止。
本來是為了防止流氓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權益的法律,但由於是戒嚴時代之下的產物,部分條文嚴重侵害人權而 3 度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三次都違憲?
過去只要被《檢肅流氓條例》認定是「流氓」的人,就可以被警察隨意帶到警局喝茶,不用法官核發的拘票就可以被拘提,甚至禁止流氓和證人對質等,但這些不合理規定在釋字 384 號解釋宣佈違憲。
另外在 2001 年,大法官又在釋字 523 號解釋又把裡面一些條文宣告違憲,到釋字 636 號解釋又宣告一部份條文違憲。
還是乾脆通通廢除?
因此,有人主張,法律修了那麼多次,還被三次違憲宣告,不如直接廢掉;但也有人認為,如果沒了《檢肅流氓條例》,會不知道怎麼教小孩,不是,是沒辦法維持社會安全。
但是,其實我們早就有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等法律。檢肅流氓條例違反憲法基本權而三度被宣告違憲,法律的廢除,對於憲法及人權保障有進步的意義。
最後,立法院終於在2009年正式通過廢止「檢肅流氓條例」,備受人權團體批判侵害人權的該條例在施行54年後,終於走入歷史,而因本條例被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中的191人,都將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