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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不只是病人自主,更保障醫師臨床裁量

洪國華

立法院上周通過了眾所矚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表示基於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的權利,開放人民可以預立醫療遺囑或是委任代理人,當自己未來陷入重症末期、植物人等難以回復的狀況,甚至極重度失智的時候,直接或是由代理人來表示拒絕醫療,享有尊嚴善終的權利,同時也呼應了台灣葉克膜之父柯P所說的,不要濫用資源在無效醫療的主張,但多數人可能都不知道,這個法律其實在病人自主之外,更有一個重大的意義,也就是明文保障了醫師的「臨床裁量權」。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病人自主之外,更有一個重大的意義,也就是明文保障了醫師的「臨床裁量權」。(資料照,中央社)

在這部《病人自主權利法》中,原本在草案階段只考慮到病人在接受醫療處置的時候,有知情選擇與拒絕醫療的權利,但在立法院協商的時候,有利害人團體考量到醫療臨床狀況複雜,為了在擴張病人自主權的同時,可能會不當增加醫療機構或是醫事人員在法律上的風險,因此在立法院修正動議中,特別加入「醫師臨床裁量權」的概念,也就是病人的「知情選擇權」並不是隨時隨地享有對於自己醫療狀況全部的知情權,而是在醫師依據專業判斷,認為適合告訴病人的範圍內才有選擇權,這一點只要看通過條文的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3條的文字,與立法院前後討論修正的版本,就可以清楚明白,這部法律所謂「病人的知情選擇權」,其實必須是以「醫師臨床裁量權」為限。

這一點與司法實務過去在《醫療法》第65條或《醫師法》第12-1條「病人知情同意」的態度上,主要採取所謂「理性病人標準」的見解不同,也不完全是美國實務上的另外所採取的「理性醫師標準」或「具體病人標準」,而是非常尊重個案醫師的「臨床裁量權」標準。

換句話說,立法院所通過的這部《病人自主安全法》,在重視病人的知情選擇權的同時,並不希望因此動輒要求醫師必須把病人身體的所有狀況告訴病人,而是在醫師認為適合、適當的情況下,病人才有這個知的權利,所以就算是病人認為自己應該知道的事,醫師基於專業判斷而沒說,造成病人無法知情選擇,在這部法律在2018年生效後,原則上也不能因此責怪醫師。

所以,某程度上來說,這部法律,其實不只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更是《醫師臨床裁量權法》,才算是名副其實。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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