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乙台
財團「養地」已經夠可惡了,地方政府還要編預算幫圈地地主「綠美化」。
台中市環保局擬定「台中市空地管理自治條例」,計劃每年花六億元,鼓勵區公所輔導約65公頃的「公私有土地」綠美化,以提升整體綠美化程度及強化區公所在地輔導功能。
上開舉動,形同以公家資源(編列預算),補助綠化富人的閒置土地。而土地正義與居住正義,是目前選民最重視的民生議題,九合一選後的各縣市諸侯,無不想盡各種手段,來迎合社會的需求;想不通,為何台中市政府卻反其道而行?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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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稅賦過低,給予財團圈地後長期養地的有利條件;而財團購地圈地後又不想花錢養地,以致影響街廓景觀與鄰里環境。
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台中市空地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召集人謝志忠做成擱置決議。(記者黃鐘山攝)
現行對付富商財團圈養土地,至少有如下有力的法規:
(一)復徵空地稅。財政部賦稅署已於民國100年「廢止暫停徵空地稅措施」;易言之,停徵30年之空地稅,行政院核定復徵。財政部與內政部號令公告廢止「空地稅暫停徵」解釋令,地方政府可本於權責決定是否課徵空定稅。
(二)加徵空地稅。根據《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三)空地限期使用及課稅或收買。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其新建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四)《廢棄物清理法》。針對長期所圈養之土地不事管理、致令環境髒亂者,當地環保單位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令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違者依同法第50條加以裁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可見,對於有礙都市景觀的閒置空地,是有法可管;台中市政府不思管理之道,還反其道而行,難怪民調在六都吊車尾!雖然該條例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暫時擱置」,但財團的手段無孔不入,一定會使出各種手段向議員施壓,隨時會暗渡陳倉、復活通過,台中市民要緊盯該案,以免圖利財團的法案得逞。
(財經法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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