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拓梓
台灣的原住民選制一直是個有趣的議題,2005年的修憲,只處理了席次的問題,將原來的山原和平原各減一席,原民席次由八席減為六席,但選制的部分並沒有調整。因此台灣的選舉制度,就變成了由單一選區相對多數的區域立委、兩票並立制的不分區立委,以及中選區的SNTV投票制組成的原住民立委所組成。而原住民立委又被分為三席山地原住民和三席平地原住民。
至於原民的身份是山地原住民還是平地原住民,是出生就被確認的,跟出身的族群無關、和現在的居住地或戶籍也無關。由於確認的基礎是日治時代的山地行政區和平地行政區劃定,因此山原或平原的身份是註定的,不是選擇的,而族群、居住地或者其他分類的基礎,也是過時、不符現況的。經常會出現同一族群的族人,有些人是山原、有些人是平原這樣荒謬的情況。
山原與平原兩個選區是相互重疊的,都是全國單一選區,這樣的選區劃分造成了幾個問題。
第一,有利於大族。原住民之間的語言、文化都是不同的,全國單一選區會有利於大族,對小族的利益有負面影響。
第二,選區太大,造成當選的人必須跑遍全國,有利於擁有豐厚資金、或者現任者的連任。除了2008年的選舉中,親民黨的山原候選人林春德因為席次減少一席而落選外,原住民立委挑戰連任者,還沒有人落選過。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現在的原住民選制,不僅有利於現任者長期獨佔,也造成了小族權利的損害。如果要改善這些問題,打破無意義的山原與平原分類,將選區改為較符合族群分佈的情況,應該是當務之急。
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作為國會選舉制度的國家中,紐西蘭的少數族群政策,是最值得稱道的制度。紐西蘭在1996年的混合式聯立制(MMP)選舉制度改革後,經歷了幾次選區重劃,以2014年的大選為例,全國被規劃成64個選區。此外再另外訂定出7個毛利選區,讓區域總席次達到71席。
依照規定,各政黨在毛利選區,應當提名毛利候選人參與區域選舉。但有趣的是,由於「族群主流化」政策的成功,許多非毛利選區,政黨也都提名毛利候選人。更重要的是,由於紐西蘭採取選民登記制,毛利人可以自己選擇要在毛利選區,或者非毛利選區投票。也就是說,如果「族群主流化」推得夠徹底,有一天所有的毛利人都決定在一般選區投票,那麼紐西蘭的毛利選區,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想像台灣的制度,如果將台灣依照地理區域、族群分佈,分成六個原民選區,依照「族群主流化」的精神,讓選區內的原住民選民可以自己決定要登記投票給原住民,或者投給居住地區域立委,這應該是比較有理想性的改革方向。有人質疑登記選擇的問題,會造成過度複雜的行政程序。但民主本來就不能怕麻煩,複雜的行政程序不應該成為抗拒改革的藉口。而且,台灣在早期的增額立委「職業團體」投票中,選民也早就可以選擇要在「職業團體」或者「一般選區」中決定自己要選擇哪一種投票權。無論經驗上和程序上,登記制都不會造成太大的問題,自然也不該是選務單位推託改革的藉口。
選舉制度的決定,應該是要以代表性為原則,而不是以政黨實力作為決定標準。要儘量達成票票等值、所有人均被代表的目標,而避免選區劃分的「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或者政黨將某些席次當作禁臠的情形。
如果要進行修憲,台灣的原民選制的修正也屬必要,對改革有想法者,應該要儘快提出主張,來推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