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回應吳全峰醫糾法評論

◎ 陳長朋

身為一位畢業十年的醫師,看到五月十一日澄社吳全峰教授對醫糾法的評論,心情十分沉重。因文中兩個重點其實已非現在樣貌。試依筆者手上衛福部提供之「103.05.29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說明如下:

一、系統性結構的問題,已經在新版的草案中排除於補償金的賠付範圍以外,故以此要求醫事人員強制攤派政府本意為社會救助的基金之立論基礎已不存在。

二、補償條件本限定在「有相當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之發生非因醫事人員故意或過失之情形」尚稱合理,而以「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為限」。意指無因果關係免補償,確定有因果關係也不補償,但因果關係在若有似無之間則可補償。

舉例而言,單側口腔癌病人在手術前或許仍能以另一側口腔進食,但若為了治療癌症,必須執行腫瘤廣泛切除及重建手術,此手術必然影響吞嚥及發聲功能(請想像口內含著一塊中等大小的紗布),以致於常容易將食物嗆入氣管造成肺炎。若本年老體弱甚至就此死亡,因手術及吸入性肺炎無直接而有間接關係,故此案例若家屬提起告訴,可能會因因果關係不明確反而得到給付。

問題在於,當時若醫師畏懼併發症帶來的浮濫訴訟,因而自暴自棄,秉持多做多錯、不做不錯路線,予以推託,勢必產生更多「醫療人球」。當這社會處罰認真做事的人,動輒以頻繁出庭調解,出庭相逼,到底這制度照顧了誰呢?

我們看醫師的目的,是為了希望他為我們引進現代醫療新知做更多的努力(同時了解可能有一定比例的併發症),還是等著親愛的家人亡故後,可以威逼醫療人員捐棺助葬呢?不坐飛機就永遠不會墜機,但若是這趟旅程有機會能幫助你打敗病魔,為何我們的法律要懲罰被迫熬夜為你開飛機的駕駛?

(作者為耳鼻喉科醫師,醫勞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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