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LINE1分鐘=加班4小時,誰賺?

◎ 陳文卿

「LINE一分鐘等於加班四小時」,一例一休如果被擴充成這樣,應該是錯誤的見解。

LINE一分鐘等於加班四小時?(圖來源網路)

勞基法的一例一休規定,休息日不論加班多少時間一律以四小時起跳。考量當初立法的精神應該是,勞工若於休息日上工就會犧牲原規劃的休閒活動安排,而若必須趕到工作場所更有來回的交通時間,所以加班不到四小時皆以四小時計,指的應該是「出勤」工作。豈有在家接手機,依雇主的指示做些舉手之勞的事,甚至去讀了LINE的訊息,就可要求請領四小時加班費?

然而此一現象卻也凸顯修正後的勞基法太過僵硬缺乏彈性的問題。明明勞資雙方應是相互合作的夥伴關係,卻搞成冷冰冰的對立狀態,勞資建立在錢的基礎上,只計較工作時間的「量」,卻忽視工作成果的「質」,將使企業的生產效率下滑,甚至失去競爭力。

三百六十行中產業屬性各有不同,硬要拿「工時」來做為規範勞動條件的唯一準則,往往窒礙難行。除非是單純勞力的工作(如工廠的作業員、賣場員工等),離開工作場所身心就可與工作完全抽離,其他如業務推廣,以及具專業技術性質的工作,難道僅限於坐在辦公桌前才是工作嗎?

一般的中小企業雇主難免在下班後與員工聯絡,有時雖是討論工作,有時則是聯絡感情,甚至邀約聚會,這對提振士氣是很有助益的。可是現在如果主管用LINE傳訊息給員工動不動都要被計入工時付加班費,未來大家都將有所顧忌了。這樣的後遺症是,大家一下班就形同陌路,當勞資雙方休戚與共的和諧關係消失不見後,雇主將無意願在除了法令所規範的義務外,多花心力來提供勞工更多福利,長遠來看對勞工是得不償失的。(作者為環保顧問,新竹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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