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運輸業工時管理應以拘束時間為準

◎ 傅還然

國道五號發生遊覽車翻落邊坡,造成三十三死、十一傷的嚴重交通事故,多少家庭因而破碎。運輸業駕駛工時如何計算,才能防止駕駛過勞之爭議,再度浮上檯面。

運輸業駕駛工時如何計算,才能防止駕駛過勞之爭議,再度浮上檯面。(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報載肇事遊覽車駕駛家屬稱,其已連續上班十六天,旅行公會出面澄清,旅客下車遊覽時,駕駛在休息,不算工作。經查交通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如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此一規定最大問題在於只管制駕車時間,未將待命準備、維護清洗、旅途休息時間納入勞動工時予以管理,不利於疲勞駕駛之防範。

日本雖有勞動基準法對各行業工時加以規範,但有鑑於運輸業特殊實情及影響公共安全,一九八九年訂定汽車駕駛人之勞動時間特別規範,將受雇主指揮監督下執行任務的所有勞動時間,稱為「拘束時間」,包括駕駛時間、待命準備與清潔時間、休憩時間,駕駛之拘束時間為一個月內平均四個星期,一星期六十五小時以內 ,一日為十三小時以內(最多到十六小時,但是超過十五小時者一週至多二次)。此外,為防範勞工過勞,二○○二年制定「為預防過重勞動造成健康障礙的綜合對策」,除要求雇主實施勞工健康管理,健檢發現健康異常者,除應依職業醫師專業評估意見配工外,另須設置窗口提供協助。

為了不幸事故不再重演,建議交通部對於現行駕車時間之管制,修正為勞動(拘束)時間管制,也建議勞動部依據一○二年通過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強化運輸業勞工過勞預防及健康管理。由於遊覽車業者以中小企業居多,建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成立之北區、中區、南區勞工檢康服務中心主動協助辦理。

(作者為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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