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馬英九逃得了教唆洩密罪?

◎ 吳景欽

台北地院將於十一月初傳喚前總統馬英九,以查明其是否觸犯教唆洩密罪。由於黃世銘早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馬前總統似難逃教唆犯的究責,惟果真如此?

針對九月政爭所造成的洩密案,立委柯建銘於二○一三年對馬前總統提起自訴,只因總統豁免權之故,才拖至現今進行實質審理。而不管是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個人資訊保護法的洩密罪,法定刑為三年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皆非屬重罪,若被告坦承犯行,必會被處六個月以下而得易科罰金,甚至獲得緩刑。只是以馬前總統的個性及曾位居九五之尊,認罪的可能性並不高。

針對九月政爭所造成的洩密案,立委柯建銘於二○一三年對馬前總統提起自訴,只因總統豁免權之故,才拖至現今進行實質審理。(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故在不認罪的前提下,要獲判無罪,就得提出免責之理由。一個可以突破的點,或在於特偵組對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一事,查無刑事不法,致僅有行政懲處之問題,則檢察總長向總統與行政院長報告的行為,就不違偵查不公開,反更符合行政一體的精神。惟只要案件未經偵查終結,是否為刑事不法,尚處於懸而未決之狀態,檢察總長擅自認定為行政不法,並主動向行政首長報告的作為,既嚴重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更使該絕對獨立的檢察權行使,自甘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也因此,法院於黃世銘案裡,即嚴厲斥責被告的此等行徑,馬前總統於自己的案件,若又主張同樣的理由,實無太大的助益。

不過馬前總統似被定位是幕後的角色,而因刑法的教唆犯,必須是對特定事務為唆使,若僅是叫檢察總長去找行政院長,致無要求具體內容的報告,欲成立教唆洩密罪,似乎就有困難。只是馬前總統乃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院長報告兩次,以釐清關說情事,要說無明確的教唆,實難以圓說。

所以馬前總統欲脫免罪責,機率似乎極低。但值得關注的是,在其當北市長任內所涉及的特別費案,法院曾以特別費的法規範不明確,致使被告欠缺不法性認識為無罪之理由。依此而論,馬前總統針對洩密案亦未嘗不可以,對偵查不公開及關說不觸刑法等法律認知之不清,而以刑法第十六條,即欠缺違法性意識來阻卻罪責。只是如此的抗辯,卻又與其法律博士的頭銜相扞格,致顯得突兀與詭異。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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