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鬼王來鬼扯》放屁不需脫褲子,食品也不需兩種標示

當歐盟整天高喊剩食問題時,台灣當然得關切一下。但台灣的氣候狀況真的跟歐洲差很多,台灣許多食物都是在生產端與流通端就出現敗壞的狀況。若真要改善台灣的剩食,顯然還需從改善冷鍊物流與儲存設備做起,才是治本之道。至於食品標示部分,真的拜託立委諸公多做點功課。人家歐盟是清楚區分哪些食是要標有效日期、哪些食品則標賞味日期,基本上只會出現一種,根本不是雷射槍立委建議的一次標兩種。

鬼王/文青別鬼扯

食安問題一直是國人最關心課題。根據媒體報導,專研雷射槍、戰鬥機器人的吳焜裕委員計畫提案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來將要求食品廠商除了標示「有效日期」,還得同時標示「賞味日期」。

為啥要標「賞味日期」呢?根據雷射槍委員的說法,標示「賞味日期」可以同時解決剩食與保障食安。因為食品的「銷售期太短讓很多食物因此浪費,不肖業者才會違法改標再賣」;「若能修法在有效日期前要求業者加標賞味日期,讓屆賞味日期但未逾有效日期的即期食品,可折扣促銷給民眾或提供給食物銀行,減少浪費又能降低逾期食品流通風險」。

政治人物很愛說要發揮 1 + 1 > 2的效果,按照雷射槍立委的邏輯,「有效日期 + 賞味日期」這項修法看起來似乎會發揮晴天霹靂的神奇效果,不但可以解決食安問題,同時能減少剩食,看起來就跟雷射槍一樣威猛有力。 不過,多標個賞味日期就真能產生晴天霹靂的雷射效果嗎?就能爆發媲美戰鬥機器人的戰力嗎?一次標兩種會不會太奇怪?科科,憨孫啊,這個世界從來就沒有文青想像中的簡單。

專研雷射槍、戰鬥機器人的吳焜裕委員計畫提案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來將要求食品廠商除了標示「有效日期」,還得同時標示「賞味日期」。(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進入實質討論前,我們得先弄懂「有效日期」與「賞味日期」的差異。

「有效日期」(expiration date, use by),指的是食物可保存且還符合安全標準的期限;「賞味日期」則是指食物尚維持其外觀、質地與風味的期限。簡單來說,前者的重點是「安全」,後者關注的面向是「美味」。 「美味」與「安全」其實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例如,通常台式麵包出爐兩、三天後,麵包體就會坍塌、口感不再鬆軟;而有些油炸食品放一陣子就開始出現油耗味,薯條才放半小時就不再酥脆。但這並不代表食物壞掉了,要吃還是能吃,只是不好吃罷了。所以,「賞味日期」必定會比「有效日期」還短,但食品只要在有效日期前吃掉還是OK的。

OK,請問台灣法令規定標示的到底是「有效日期」,還是「賞味日期」?

根據衛福部的說明: 「訂定食品有效日期時,必須依據食品組成分、製程及可能受到環境因素,如溫度、濕度及光線等之影響與時間變化之關係,研析出食品劣化曲線,據以推定有效日期,確保食品食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也就是在食品的有效日期內,一定是安全可食用的,且維持它的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以及符合其營養標示」。 請大家注意最後一段話喔,「維持它的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以及符合其營養標示」。換言之,台灣食品安全規範概念下的有效日期,除了要符合安全性之外,更要維持「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所以這是不折不扣的「賞味日期」概念。正因為台灣實際規範的是「賞味日期」,所以坊間常會有種流言,傳說食品廠為了避免糾紛,通常訂出的有效日期通常都比實際期限還要短,所以食品若超過有效期限幾天,還是可以吃的。

就是出於這樣的原因,雷射槍委員才會建議乾脆修法要求廠商同時標示有效日期與賞味日期。如此一來,食品超過賞味期限後,在沒到達有效日期前,還能繼續賣,廠商也就不會刻意違法竄改標籤了。

但現在問題來了:如果食品上同時標示出「有效日期」和「賞味日期」,請問消費者購買時到底會以哪種日期為標準?廢話,當然是賞味日期啊!倘若貨架上同時存在賞味期限前與超過賞味期限的食品,鬼王相信沒有人會腦袋灌水到去買超過賞味期限的食品。

對啊對啊,一件食品上同時出現兩種日期,會不會太奇怪?不過雷射槍委員卻說,這種超過賞味日期的即期商品「可打折提供給需要者,減少食物浪費和報廢量」,他還強調歐美都這樣做,藉此減少剩食與浪費,我們可以效法。

嗯啊嗯啊,文青最愛講歐盟了,我們就來看看歐盟到底是怎麼做的。

首先歐盟確實有相關研究顯示,大約有15 – 33%的家庭會因為食品標示而浪費或丟棄食物的狀況。不過,有些食物如果保存得宜,其實可以放很多年也不會壞。Youtube上就有一堆二次大戰時期美軍野戰口糧的開箱影片,那些食物看起來都沒啥異狀,開箱人也吃得不亦樂乎。

因此,歐盟根據食物的類型,要求廠商標示有效日期或賞味日期。請注意,歐盟的規定是二選一(either or),而不是雷射槍委員所說的兩種都同時標示。至於如何二選一,也不是亂來的。人家歐盟也規定很清楚,哪些可以用best before,且都是正面表列。

歐盟根據食物的類型,要求廠商標示有效日期或賞味日期。但歐盟的規定是二選一,兩種都同時標示。至於如何二選一,歐盟也規定很清楚,哪些可以用best before,且都是正面表列。(ec.europa.eu/)

而德國的作法則更前衛,例如,某些可長期保存的食品(如鹽巴、砂糖等)甚至可以只標示製造日期,無需標示有效日期。換句話說,文青最愛的歐盟實施這樣的政策,事先不僅有研究依據,邏輯也很清楚。

但台灣呢?相關研究早已顯示,台灣光是產地與運輸端的食物耗損就佔了37%。而食藥署於2016年針對食品通路與餐飲業的調查則發現,食物廢棄的最大宗為餐飲業。換句話說,生鮮食品的保存問題才是構成現今台灣剩食的主因。如果雷射槍委員真的關心剩食問題,理論上應該多花心力在改善台灣的冷鍊物流與生產者和通路商的冷藏設備上,多下鄉到產地和工廠實際走走,而不是著力在最輕鬆容易的修法問題上啊。

此時必然有人會跳出來說,這樣的修法就算解決不了實際的問題,好歹能讓廠商延長食品的販售時間,創造供應「即期時品區」的穩定貨源,讓這些已超過賞味期限卻尚未到達有效日期的食品,可以用5折或更低的價格賣出,進而減少食物浪費。這樣的理由聽起來很有道理,但卻又回到原來的問題:既然已超過賞味期限,就已是不好吃的東西,誰還要買?

此外,吳委員可能平時都專心於先進武器的研發,對社會實況不太清楚。關於食品的過期問題,廠商跟通路本來就會訂有協議,如果食品快即期或過期時,廠商必須回收。至於回收究竟該怎麼算錢?有的通路比較機車,只要還沒賣掉的都不認帳,有的通路可能還會支付5%或10%的費用。換句話說,這對廠商而言都是損失、都是錢,廠商本來就該做好生產端與銷售端的調節工作。如果廠商連這點都做不好,導致他從通路端收回的即期食品過多,進而虧損,這也是他家的事啊。為何雷射槍立委要主動創造、擴張即期食品的合法地位,讓這些不好吃的東西能在市場上繼續賣呢?既然就已變得不好吃了,大家還得假惺惺說好棒好便宜好惜福,然後又吃得不開心,這是何苦呢?況且,你放任一堆早就超過賞味期限的商品繼續在市場上流通,等到有效期限一到,還是得報廢。說穿了只是拉長食物被丟棄的時間而已,根本治標不治本。

當歐盟整天高喊剩食問題時,台灣當然得關切一下。但台灣的氣候狀況真的跟歐洲差很多,台灣許多食物都是在生產端與流通端就出現敗壞的狀況。若真要改善台灣的剩食,顯然還需從改善冷鍊物流與儲存設備做起,才是治本之道。至於食品標示部分,真的拜託立委諸公多做點功課。人家歐盟是清楚區分哪些食是要標有效日期、哪些食品則標賞味日期,基本上只會出現一種,根本不是雷射槍立委建議的一次標兩種。口口聲聲學歐盟,卻連歐盟實際上怎麼搞都不清楚。

好啦好啦,我們不講歐盟了。其實只要通過常識判斷就知道,當一件食品上同時標示有效日期與賞味日期,請問消費者會不會混亂?通路會不會覺得很麻煩?廠商會不會覺得莫名其妙?如果這麼簡單的問題都無法通過常識來回答,我們的食安還有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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