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逆轉!高等法院裁決:無議會授權,政府無權脫歐

英國脫歐當然是一場年度大戲,但公投的結果,如果和議會決策的結果相違背,甚至和《歐盟條約》相違背,是否仍要不惜代價地一意孤行,以及,代價會是什麼?

文/郭力尼安(穿西裝的說唱歌手,背古典吉他的羅馬法學家)

英國高等法院三位法官11月3日做出判決,在議會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政府無權繼續進行脫歐的商談和程式。

裁判的根據,是《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的第50條。此次訴訟由名為「人民的挑戰」(People’s Challenge)組織提出,主要組織者之一Gina Miller聲稱,自己並不是想要改變公投結果,而是想要問一個基本的法律問題:首相有沒有不經國會的授權就啟動第50條的權力?

那我們就來看看《里斯本條約》(其實也就是《歐盟條約》)的第50條吧。全文如下:

《里斯本條約》顯示要退出歐盟,必須符合憲法,並且要與歐盟協商,不是公投想退就可以退。

條文比較模糊。簡單地說,要退出歐盟,程序必須符合本國憲法,並且要與歐盟協商,最後達成「撤回協議」(withdrawal agreement)。從撤回協定生效,或者在未達成撤回協定的情況下,協商程序開始後兩年內,條約停止對退出國適用,除非相關成員國一致決定延長這個(緩衝的)期限。

理論上,第50條是退出歐盟唯一合理合法的路徑——當然,英國也可以直接推翻自己1972年的歐共體法案,但是這顯然會非常難看並且影響國家名譽。

非常諷刺的是,一直以來Brexiteers(脫歐支持者)都鼓吹「議會主權」(parliament sovereignty),也就是反對受到歐盟過大的牽制。而這一次,首席大法官的判決就稱政府一方的訴求,也就是全民公投可以繞過議會,「違反了議會主權的基本原則」(contrary to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of 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

無論是法官,還是勝訴一方的Gina Miller都強調此事事關法律、程序,無關政治。他們追求的是法律上的正確,並不是想推翻公投結果。

在我看來,從英國的憲法架構和實踐來看,法院的裁決並無任何問題。政府一方對此其實也沒有過多的反駁理由,只能一昧強調全民公投的「民意性」,由此暗示其結果比議會的投票更有代表性,可以無視後者。但這顯然於法無據(公投並無實定法上的規範效力),只能訴諸人民群眾的「樸素情感」。

所以許多人說這樣的判決是反民主的,如果你去上社交網路,查看「#Brexit」、「#Article50」這樣的hashtag,就會看到許多英國人民類似的抱怨。他們說法院所代表的精英階層在「Taking back control」,在「無視人民的意願」,在「反民主」。他們不斷強調,「17.6m人投票決定了脫歐!」但其實,政府公然違背通過民主程序生成的法律,本身也是一種嚴重的反民主行為。

公投的結果是否可以取代議會的決策,是英國能否真的脫歐的關鍵命題。如果直接民意凌駕於代議制的間接民意,某程度上是否也違法的民主程序?(路透社)

反對這次判決的人必須證成這樣一件事:(事實上的)公投結果為什麼可以代替或是高於(法律上的)議會表決結果?他們主要的論據,毫無疑問,就是間接民主是交通通訊不發達時的無奈產物,在當今社會有條件實施直接民主的情況下,應該當然地讓位於後者。

但這其實並不能成立。直接民主當然有其代表性的優勢,但是間接民主除了更為方便、可行之外,還有其他不可代替的優勢。比如說,有限人數的會議,其商談的可能與效率會更高。再比如,「會議的人數越多,控制會議的人數就越少」,當參與討論、表決的人超出一定數目,事實上的權力就將無可避免地落入極少數的幾個人手中。中國超大規模的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就是一例。

相關的問題和基本原理還有不少。比如說代表制的問題(純粹代表制/半代表制/委託代表制):議會的議員當然是代表選民的,但是他們在議會裡進行表決時,應當無條件地服膺於選民的意願,還是做為選民選舉出來的「精英議事員」,獨立地進行思考和表達呢?

在歷史上,前一種代表制曾短暫存在,但最終還是純粹代表制(一旦選出,代表就成為獨立於國民並代替國民行使主權的意志主體)占了上風。

這次我就看到有英國媒體認為,為了尊重民主的意願,(同時也表達對法院判決一定程度上的尊重),議會所有議員應迅速通過相關法案,不同意者應當自動辭職)。但是,我們即使退一步,採取一個「議員必須對選民負責」的視角去看這個問題,也很難說這種說法公允。畢竟公投脫歐並非一個相差懸殊的結果,蘇格蘭和北愛爾蘭還投票做出了相反的決定。

所以,要證成全民公決對議會表決的替代性,在實定法上幾乎是不可能的,在法理上是相當困難的。我們認為高等法院的裁決並無任何問題。

另外,還有對法院採取「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的指責。但是此案中,法院僅僅是對上訴的案由做出裁決,並沒有對任何沒有判斷必要的政治問題做出判斷。高等法院在此案中並未採取司法積極主義的立場。

宣判後,首相Theresa May很快指示政府律師上訴至最高法院。不出意外的話,最高法院應該會在之後幾週內做出判決。這可能是英國最高法院建立至今十年內(之前扮演英國最高法院角色的機構是上議院,House of Lords)最重要的一樁案子。

法院與政府,法治與民主,議會與民眾,留歐與脫歐,Brexit實在是一部年度大戲。我在此大膽預測,最高法院終審,將維持高等法院的判決。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逆轉!高等法院裁決:無議會授權,政府無權脫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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