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善用法律工具解決現存難題

法律作為工具,若不能將法律手段靈活應用,那麼,所有的檢討都只是紙上作業,無益於解決問題。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新政府上台後,一改過去舊政府內閣的保守步伐,有不一樣的展現。例如,環保署長李應元宣示明年起不再同意太魯閣公園內的採礦。此話一出,即引來議論。然而,依據《礦業法》規定,礦為國家所有,人民不必然擁有礦業權。所以國家對於礦業權之授予的審查,可以不同於一般的許可,因為本來人民就沒有該項權利。

亞泥公司目前所行使的採礦權將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到期。又依《礦業法》第13條規定:「採礦權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準此,亞泥公司若仍欲繼續在新城山礦場為採礦,預計在民國105年11月底,即可再次向經濟部提出展限之申請。而展限要求與新申請相似,因此,亦可予以否准,就可解決問題。

近幾年,土地徵收成為民眾跟政府衝突的焦點,從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的開發計畫(大埔),與桃園航空城開發計畫到台南區鐵路地下化工程,都導致兩造的對立。究其原因,土地財富的取得是很大的誘因。一個未被開發過的農地或其他土地,經過政府開發行為後,土地價格上漲,而這樣的利益對任何人而言都很誘人。這也造成了台灣遍佈科學園區的現象。而人民最後只能依賴司法救濟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大埔案就是一個例子。

近年,土地徵收成為民眾跟政府衝突的焦點,從大埔、桃園航空城開發計畫到台南區鐵路地下化工程,都導致兩造的對立。(記者王敏為攝)

大埔案始末

2010年,苗栗縣政府針對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展開整地工程,隨即引發爭議。事後,內政部和苗栗縣政府依照時任院長吳敦義指示,和自救會達成共識: 「大埔原屋原地保留、農田集中劃設歸還」。吳敦義並指示等面積歸還農地、恢復農水路。

2013年發生「天賜良機」事件,四戶拒拆戶房屋被火速拆除。這4戶被拆遷戶控告內政部區段徵收違法。

2014年1月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宣判,判決張藥房、朱樹、黃福記及柯成福4拆遷戶勝訴,其他駁回。

2014年1月28日,內政部決定不上訴。

大埔案的難題

訴訟看似底定,但張藥房等四戶拆遷戶到現在都未能取回土地。此前,四戶徵收戶請求內政部返還土地的訴訟,再度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敗訴主因看起來是「內政部雖為具有徵收權限機關,得作為撤銷徵收處分的判決對象,但此件徵收處分的『執行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且徵收處分經判決撤銷後,內政部並無回復原狀有關行政行為權限,所以請求內政部回復原狀無理由」。

2013年發生「天賜良機」事件,四戶拒拆戶房屋被火速拆除。(記者方賓照攝)

也就是說,現在土地在苗栗縣政府,就算告內政部也沒有辦法解決問題。換言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告錯了」。

如此一來,如何繼續進行訴訟,就成為了律師團傷腦筋的問題。而除了法律訴訟的努力外,新政府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大家也在關注中。

何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無此權限?這是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規定: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

如此一來,苗栗縣政府必須將區段徵收計畫書等資料送交內政部核准,而核准後,再由苗栗縣政府進行徵收作業。但徵收之後,土地目前為苗栗縣政府所有,所以,被告機關應該為徵收的執行機關。然而,對於人民來說,內政部卻為最終核准機關,因此,將其作為訴求對象亦非無理。

訴訟看似底定,但張藥房等四戶拆遷戶到現在都未能取回土地。(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解決之道

內政部既然是最後核准機關,也不是沒有解決問題的方法。由於該徵收的行政處分已遭認定違法。因此,內政部自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逕行撤銷該處分。或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換言之,土地徵收處分仍有廢止或是撤銷的可能性。實務上,每年都有發生撤銷與廢止的個案。也就是說,上述法規就要求需用土地人每年檢討計畫,認為沒必要徵收,就可予以撤銷或廢止。

整體來說,要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苗栗縣政府與內政部均有可能作為,而土地需用人:科技部也有《土地徵收條例》的適用,因此,未來是否發還土地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新政府更應積極檢討大埔案的作為缺失。法律作為工具,若不能將法律手段靈活應用,那麼,所有的檢討都只是紙上作業,無益於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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